民法典·專家答疑

鰲太穿越對喜歡户外穿越的資深驢友而言,是一條不能再熟悉的線路。因為危險性太大,當地在2018年便下達“穿越禁令”,但仍有很多人悄然前往。9月22日,一名四川籍的19歲男子獨自進行鰲太穿越,隨後死亡。9月25日,又有一名42歲的男子獨自進山遇險,所幸獲救。

近年來,驢友擅自穿越導致遇險的新聞屢見不鮮,為了救援他們,甚至有救援人員犧牲。對於這種因冒險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當事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彭誠信説,原則上,驢友擅自離開規劃路線所遭受的損害由自己承擔。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因此當其他旅遊參加者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時,法律要求當事人自負後果。驢友擅自離開規劃路線導致遇險,這顯然是其自身造成的風險,因此應當自負責任。

不過,如果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要對驢友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民法典》第1176條第2款規定:“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條至第1201條的規定。”因此,旅遊活動的組織者需要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旅遊活動組織者需要在其管理和注意的範圍內儘可能地向旅遊參加者説明路線、注意事項並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沒有盡到以上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法律規定,當損害是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活動組織者承擔的是補充責任,且其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對於救援的支出,特別是救援人員遭受的損害,應當由驢友承擔補償責任。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當沒有侵權人時,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如果驢友遇險後獲救,作為受益人,其仍然可能需要向因救援工作而遭受損害的救援人員給予補償。

欄目主編:王海燕 文字編輯:王閒樂 題圖來源:圖蟲創意 圖片編輯:邵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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