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留學日本的江歌被好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峯殺害,年僅24歲。2017年12月20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峯有期徒刑20年。
2019年10月,江歌的母親江秋蓮以生命權侵權為由對劉鑫提起訴訟,並索賠200餘萬元。案件歷經兩次庭前會議後,於4月15日在山東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江歌遇害後,劉鑫與江秋蓮雙方對事件的講述存在不同程度的出入。此次雙方首次以法庭庭審的形式介紹事發經過,江歌遇害前後都發生了什麼?劉鑫是否存在過錯?
原告認為被告雖未直接傷人 但存在重大過錯
庭審中,原告江秋蓮一方以生命權侵權為由,請求判令被告劉鑫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07萬餘元。原告一方認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劉鑫雖不是直接傷害人,但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江歌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
而被告一方則認為,江歌遇害是由兇手陳世峯造成的,應該由他來承擔侵權責任,而非劉鑫。
在江歌遇害前的十個小時裏,劉鑫在幾個關鍵節點的表現,成為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
焦點一:事發前劉鑫是否阻止了江歌報警?
庭審中,原告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劉鑫阻止江歌報警,錯失了警方提前對陳世峯採取強制措施並限制陳世峯作案的可能。
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2016年11月2日下午,江歌跟劉鑫四次提到報警。而劉鑫説“你別報警,不要報警”,原因是她住在江歌家中不合法。“其實需要説明的事情是,江歌對於接納劉鑫在她的住處,本身是不太情願的。 ”
此外,原告代理律師還表示,劉鑫曾有把風險轉移給江歌的前兆。事發前,劉鑫曾讓江歌在碰到陳世峯時,問他怎麼知道地址的,並告訴陳世峯再來就報警。“在劉鑫的腦海裏面,把風險轉移給江歌是她已經形成的思維習慣。”
被告:沒有報警是兩人商議後的結果
針對原告的意見,被告訴訟代理律師表示,江歌和劉鑫在案發前最終沒有報警,是商議後的結果,並非劉鑫阻止江歌。
被告訴訟代理律師表示,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一人獨自在江歌家時,陳世峯按江歌家的門鈴,在不知道門外是誰的時候,被告提出來要報警,江歌建議無視。後來知道是陳世峯時,江歌要報警,被告建議不報警。最後決定不報警是雙方商量的結果,並非被告阻止江歌報警。
焦點二:劉鑫是否預知危險卻並未告知江歌?
庭審中,原告方發表意見認為,被告劉鑫對陳世峯暴力傷害他人的危險性是明知的。
原告訴訟代理人稱,2016年9月1日,被告在與江歌聊天過程中表示,“看到陳世峯都害怕,甚至渾身顫抖,好怕他會突然出現拿着刀與我同歸於盡。”此後,2016年9月15日及2016年10月25日,陳世峯借還錢送禮物的名義,尾隨跟蹤被告。而被告之所以向江歌求助,借住在江歌家,也是為了躲避陳世峯的暴力行為。
原告方訴訟代理人稱,2016年11月2日23時31分,陳世峯通過微信向劉鑫發送了帶有威脅的語言。劉鑫連發5條微信給江歌,叮囑其在三號地鐵出口等待她回家。
原告方訴訟代理人還表示,直到江歌接上劉鑫一同回家,劉鑫自始至終都沒有就來自陳世峯的暴力威脅向江歌透露一個字,也沒有告訴江歌,當天下午她如何捏造新戀情來激怒陳世峯的事情,更沒有向江歌透露有關陳世峯已經到達公寓附近,並要實施伏擊的危險。“以上充分表明劉鑫主觀上存在向江歌隱瞞真實情況,並意圖將風險轉嫁給江歌,利用江歌作為她的人體盾牌。”
被告:不能證明兇手案發前有殺人傾向
被告認為,從日本庭審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證據看,不能證明陳世峯在兇殺案發生前有殺人傾向。劉鑫離開陳世峯的住所後,並不是先住到江歌那裏,她是先借住在她的同事家裏,9月2日才借住在江歌家裏。
焦點三:劉鑫是否反鎖房門阻斷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審中,原告一方訴稱,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劉鑫一同從地鐵站返回公寓。發現陳世峯後,走在前面的劉鑫用鑰匙打開門進入室內,趁江歌不備,將江歌推出門外作為人體盾牌,並迅速反鎖房門,致使江歌無法進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內,導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斷。
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實
而被告一方表示,原告提供的所有證據都沒法證明,原告所述場景裏的任何一個動作真實發生。
焦點四:江歌受傷後,劉鑫是否積極施救?
原告方訴稱,江歌倒地後劉鑫並未開門查看情況,也沒有在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導致延誤了江歌最佳搶救時機。
原告訴訟代理人稱,電話顯示劉鑫報警時間為2016年11月3日0時16分左右,在她第一次報警期間,江歌發出了巨大的慘叫聲,公寓203住户的目擊證人聽到慘叫聲後開門查看,發現江歌已經倒在地上,陳世峯看見有人發現後倉皇逃離現場。劉鑫透過門的貓眼看到了陳世峯,也看到了江歌倒在地上。
0點22分,劉鑫在房間內再次報警稱情況很糟,拜託警察叫救護車,此外她也強調犯罪嫌疑人不見了。劉鑫在知曉門外倒地受害者為江歌的情況下,始終沒有開門,也沒有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行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甚至連醫療救助電話119都沒有撥打過,直到警察出現後才打開門。
被告:未開門是報警時警方明確要求的
對此,被告答辯時表示,劉鑫沒有開門是報警時,警方明確要求的。
當時門外發出異樣聲音後,被告第一時間報警,請求警察叫救護車,這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救助行為。其次,貓眼根本無法查看外面的情況,從聽到異樣的聲音到警察到來,被告多次從貓眼往外看過,但是什麼都看不見。在確認警察到後,被告打算馬上開門,但是被警察阻止,一直等到警察説可以開門,被告才開門。
法庭辯論結束後,法庭就是否同意調解徵詢了雙方的意見,原告表示不調解。法庭表示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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