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消息網5月15日報道 據香港《明報》網站5月14日報道,香港特區政府14日表示,保安局長當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的相關條文發出凍結財產的書面通知,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擁有的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賬户內的財產。
香港特區政府表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2020年12月11日起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於2021年4月16日加控黎智英兩項罪名,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報道稱,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第3(1)條,保安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可借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保安局長批予的特許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此外,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第3(7)條,保安局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通知所指明的財產會被調離香港,可在通知內指示警務人員可為防止該財產被調離香港而檢取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