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衞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衞生局近日印發通知,為進一步提高醫療資源利用率,減輕人民羣眾就醫負擔,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制定了《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對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劃分,明確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同時,明確了開展互認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檢查的具體情況,並要求醫務人員加強醫患溝通,對於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説明,充分告知複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管理辦法》指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設檢查檢驗門診,由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或醫學檢驗、病理專業執業醫師出診,獨立提供疾病診斷報告服務。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誌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併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註其相應的互認範圍與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註。
《管理辦法》強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對於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複進行檢查檢驗。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牀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牀診療需求的等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
《管理辦法》指出,合理確定醫保基金預算總額,不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調減區域總額預算和單個醫療機構預算總額。檢查檢驗結果即可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按門(急)診診查收取相應的診查費,不額外收費。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要求,但確需相應檢查檢驗科室共同參與方可完成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可在收取診查費的基礎上參照本院執行的價格政策加收院內會診費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將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納入本機構績效分配考核機制。同時,鼓勵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醫療機構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作為醫保定點機構評定標準。
綜合:湖北發佈、健康中國
來源:湖北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