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地鐵萌娃”肖像權案宣判,家長就該為孩子撐腰

由 舒培榮 發佈於 綜合

日前,備受關注的杭州“地鐵萌娃”肖像權案宣判:法院責令被告杜某向原告樓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0元、維權費用損失5000元。法院的判決,讓相關爭議有了一個結果,但其背後諸多細節,仍有不少引人深思之處。

覆盤此案,事情起源於被告杜某的一條微博。當時,杜某發佈了樓某女兒的一張照片,並配文稱孩子是“日本地鐵上的小乘客”。事後,孩子媽媽樓某發現女兒竟然變成了“日本人”,只好在多個網絡平台發文闢謠。樓某闢謠後,杜某依然拒不刪除侵權微博。無奈之下,他們只好依法維權,以杜某侵害小樓肖像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肖像權是每一位公民都擁有的權利,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隨時可能被追究侵權責任。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而在現實中,不少人並不具備相關法律意識,意識不到隨意拍攝、發佈他人照片,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風險。

當然,法律對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有嚴格的標準,並不是説只要拍到了別人就涉嫌違法。比如,對一些經常拋頭露面的公眾人物進行公開合理的報道,即便未徵得本人同意,也不構成侵權。此外,以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只要是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也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然而,此案中的“萌娃”,既不是公眾人物,也不在上述“特殊情況”之中。法院因此認定:被告發布帶有原告肖像的圖片,但未經原告監護人同意,屬於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而且,當事“萌娃”只是個孩子,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其肖像權更容易被侵害。好在,“萌娃”家長法治意識較強,能夠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防止孩子的權利受到進一步侵害。

對未成年人而言,其本人未必能意識到肖像權被侵犯的後果。但是,隨着時間推移,其危害卻可能逐漸顯現。在此事中,微博配文給小樓“換了國籍”,很容易引起好事者的關注,誰也沒法保證,將來會不會有流言蜚語降臨到孩子頭上。諸如此類的問題,會讓家長更加堅定地走上維權之路。越是儘早依法制止侵權行為、讓侵權者付出代價,越能避免對孩子造成潛在傷害。

相比於成年人,未成年人遭遇肖像侵權的情況往往更加隱蔽,也更難維權。“地鐵萌娃”被訛傳為“日本小乘客”後,其母當即公開闢謠,並拿起法律武器為孩子維權,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這種依法維權的案例越多,侵權者越不敢肆無忌憚。(黃帥)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