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執行法官輾轉多地找尋被執行人

由 郎文芬 發佈於 綜合

2013年合夥做生意的韓某等5人承包王某位於長白縣新房子鎮某處的林地,種植人蔘。2013年9月5日,王某與韓某等5人簽訂了林地轉讓合同,韓某等五人給王某支付定金1萬元,王某出具收據一份。

后王某反悔,韓某等5人起訴至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韓某等5人與王某的林地轉讓合同並返還定金1萬元。經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解除韓某等5人與王某的林地轉讓合同並返還定金1萬元。

然而,直至2021年王某仍然未履行調解書的內容。韓某等五人遂到長白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後,法院執行法官發現由於事情已過去多年,被執行人早已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原來的電話號也棄用多年,難以聯繫到被執行人。但是,為了幫申請執行人執行回判決款項,執行法官先後到新房子鎮、十二道溝鎮等地尋找被執行人,多次走訪被執行人親屬和當年的鄰里,最終聯繫到王某,並一次性執行完畢,為申請執行人挽回損失1萬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