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地立法:制止家暴可評見義勇為!

12月2日,《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通過,將舉報家暴及侵害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人員納入見義勇為獎勵的制度。近日,江蘇省泰州市民李利(化名)發現別人家的家庭暴力行為,主動出面制止並報警,被當地認定為見義勇為,並給予聯合表彰和1000元獎勵。這項創造性舉措,不僅再次宣告了“家暴並非家務事”,也給了旁觀者“該出手時就出手”的底氣,有助於把家暴從家門裏揪出來。

此地立法:制止家暴可評見義勇為!

解讀《條例》:明確家暴定義

報告家暴可申請見義勇為

《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共六章五十五條,主要規範了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家庭暴力的定義是條例中最基礎內容。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嚴冬接受央視新聞採訪時介紹,條例第三條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四種類型,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列舉的內容主要包括毆打、捆綁、凍餓、殘害等人身傷害行為,以及漠視、孤立等精神侵害行為。

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後,可以向哪些部門和單位投訴、反映、求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如何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干預和處置,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

首先規定了受害人可以向基層自治組織,比如村民委員會,可以向婦聯、工會、共青團、殘聯這些社會團體進行投訴、舉報,同時也可以向公安機關來進行報案,公安機關對這些嚴重的家暴行為,及時制止、干預。不聽制止、不聽勸告的還要發告誡書,受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和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最直接的一種途徑,當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或者存在威脅的時候,他可以向法院申請人事安全保護令。

該條例還鼓勵用人單位、社會各界向公安機關等報告家庭暴力行為,經公安機關查實,符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條件的,依法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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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私事

“法不入家門”已成歷史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施暴者覺得家暴很正常,很多家暴的受害者覺得家醜不可外揚,而親戚鄰居也往往出於“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想法,選擇沉默和旁觀。但其實,我國法律法規早已規定,家暴是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

早在2016年,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生效,其中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20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明確提到,“法不入家門”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

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原則。

法律規定,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此外,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此次江蘇將舉報家暴納入見義勇為,就是鼓勵及時必要的外來干預,也是呼籲社會關注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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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小事

精神家暴往往有強隱秘性

在現實生活裏,家暴行為不只是拳打腳踢,還包括精神層面的傷害。而往往是這些看似沒有傷痕的傷害,由於隱蔽性強,其危害性也常會被低估,甚至忽視。

法律專家表示,情感操控、言語暴力等精神家暴往往具有較強的隱秘性,也不容易留下物理性的證據,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取證難的情況。

廣東去年10月起施行的辦法,明確將家庭成員之間的“侮辱、誹謗、散佈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暴力,也納入家暴範疇。同時,將“利用網絡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明確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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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不是家暴唯一受害者

反家暴需要全社會關注

很多人以為,家暴的受害者只有女性。但是,女性絕非家暴的唯一受害者。根據全國婦聯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也有男性會被伴侶毆打,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也會存在家暴行為。廣東的規定中還特別指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由於家暴行為多發生在家庭內部或私密空間,再加上精神家暴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外人往往難以第一時間關注到,因此,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關鍵在於受害者要勇敢站出來。反家暴,要從揭開這份虛偽開始。要維繫家庭,先保護好自己,拿起法律武器,把家暴終止在傷害開始之前。

將家暴問題揪出來之後,更關鍵的是法律的及時介入和有效震懾。新華社指出,剛剛公佈的“十四五”規劃明確,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力度。只有隨着越來越多人共同關注和公權力的深度介入和干預,陽光才能照亮“隱秘角落”,讓那些陷入家暴夢魘的家庭迴歸温馨和愛。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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