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偽私募"再出新規!這7類情況將被列為異常,超12個月無在管產品的要注意了

本文轉自:券商中國

整治"偽私募"再出新規!這7類情況將被列為異常,超12個月無在管產品的要注意了

繼上月針對“偽私募”整治做出最新表態後,監管部門迅速採取了行動。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經營異常機構的七類情形及相應自律管理措施。

其中,超12個月無在管產品的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並申請備案首隻私募,且需在協會系統上傳由託管人出具的相關説明文件。

七類情形將被列入經營異常機構

根據《通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列入經營異常機構:

(一)按照《公告》應當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異常經營情形。

(二)根據《關於加強私募基金信息報送自律管理與優化行業服務的通知》(中基協字〔2021〕107號)被列入信息報送異常機構,且超過12個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發佈之日,仍未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以下簡稱“AMBERS系統”)選擇機構類型的情形。

(四)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試點機構)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類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後,超過12個月持續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為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或被認定為經營異常,且建議協會啓動自律處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情形。

明確相應自律管理措施

《通知》還對上述各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的相應自律監管措施進行了明確:

一是針對第(一)類經營異常機構,按《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是針對第(二)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統提交歷年未提交的年度財務報告時需同時上傳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鑑證意見函(鑑證意見函模板詳見附件1)。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三是針對第(三)類經營異常機構,鑑於其長期消極應對協會自律規則,展業狀態不明,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亦應同時提交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審計無保留意見的歷年未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四是針對第(四)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證監會《若干規定》,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業,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五是針對第(五)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其中,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後申請備案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應當託管,且需在AMBERS系統同時上傳託管人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盡職調查底稿或託管人出具的已按盡職調查審核要點完成盡職調查的書面説明文件(託管人相關盡職調查審核要點詳見附件2)。此外,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中應明確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過12個月無在管私募基金的相關運營情況説明並由投資者簽字確認。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六是針對第(六)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協會於2018年3月27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決定》,若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其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協會將根據調查認定結果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相關部門認定其為經營異常機構,且建議協會採取自律措施的,協會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同時附上上述部門出具的關於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異常事項已整改的無異議函。

七是對於第(七)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超12個月無在管私募基金的還需提交盡職調查報告

根據新規,超12個月無在管私募基金的還需提交由託管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在《通知》附件中,協會對盡職調查的審核要點做出了規定。

協會指出,託管人在簽署基金合同或者託管協議前對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盡職調查應關注的要點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名稱、註冊資本、實繳資本、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成立時間、登記時間、登記編號、登記類型及相關歷史變更情況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主要投資人的出資情況、基本信息及變更情況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架構、職責分工、內控制度的完備性及有效性等;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投資管理團隊成員的從業經驗、履歷;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的運營情況以及未展業的原因及合理性;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曾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被自律組織採取自律措施,或被其他行政部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等;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行政處罰信息,是否曾被列入工商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存在其他經營異常信息;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核心團隊及高管人員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公開負面信息;

九、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產品名稱、產品類型、組織形式、成立時間、產品期限、產品規模等;

十、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和募集安排;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標的、產品結構、退出方式、費用收取及收益分配方式。

責編:汪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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