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賣32斤未檢疫豬肉被罰3萬元,律師:這已是輕罰
極目新聞記者 詹鈃
近日,廣西柳州查獲一起售賣未經檢疫檢驗的生豬肉案件。案件中,執法機關沒收當事人的豬肉32.1斤,並處罰款3萬元。對於不少網友“罰得太多”的質疑,有律師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3萬元罰少了。
據柳州當地媒體報道,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管局近日對柳江轄區市場及市場周邊進行檢查。在柳江區拉堡鎮金竺市場周邊肉攤,執法人員發現一家豬肉店的待銷豬肉上,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訖印章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訖印章,當事人現場也未能出示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執法人員隨即強制扣押剩餘的生豬肉並立案調查。
該報道稱,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經營被扣押的豬肉32.1斤、刀具4把,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326.85元,並處罰款3萬元,罰沒款合計30326.85元。
相關信息公開後,不少網友對案件中“違法所得326元,罰款卻達3萬元”表示質疑,稱有過度處罰的嫌疑,並表示同情小販。
8月2日上午,極目新聞記者聯繫柳江區市場監管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稱確實查辦了該案件,但並未透露細節。
當天,極目新聞記者就此事聯繫了湖北消費領域公職律師林雪君(化名)。林雪君稱,按照食品安全法,3萬元罰款不僅不多,還罰少了。
林雪君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在多種情形下,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相關食品及工具,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前述的多種情形就包括:“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豬肉屬於強制檢疫檢驗的食品,這明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林雪君稱,銷售沒有檢驗檢疫證明的生豬肉,嚴格按照法條處理的話,罰款是10萬元起步。3萬元的處罰已經低於法定線,也就是對其減輕了處罰。如果執法機關公開相關案件情況,應該敍述清楚對其減輕處罰的事實和理由。
林雪君稱,食品安全問題關乎國計民生,我國對於食品安全管理問題實行嚴格的安全監管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飲食安全及身體健康,維護國家及社會的穩定。作為經營者,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經營管理規章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銷售行為,這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