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消息,“我承認,孩子已經被我打掉了,我已經不是懷孕狀態了。”意識到自己已無法逃避的王某,終於在檢察官拿出的確鑿證據面前低下了頭。日前,在江蘇省金湖縣檢察院依法監督下,罪犯王某被收監。
2020年8月,王某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2萬元。由於當時王某已懷孕兩月有餘,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並交付當地接受社區矯正,執行期限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
2021年3月,王某產下一名男嬰。同年8月24日,王某第一次暫予監外執行期滿,考慮到王某需要哺乳其未滿一週歲的兒子,法院決定再次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待其子滿週歲,期限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今年2月16日,在第二次暫予監外執行期滿之前,王某以其再次懷孕為由向當地法院申請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收到申請後,法院第一時間立案審查,並依法對王某進行醫學診斷。3月14日,當地醫院經診斷,確認王某已懷孕3個月,處於中期妊娠。3月22日,根據醫院的診斷説明,法院及時將相關情況向上一級法院進行彙報,上級法院遂出具了認定王某懷孕,同意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書。
今年5月,在擬作出第三次對王某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之前,法院按照規定及時向金湖縣檢察院徵求意見。
“接到法院的公函後,我們依法展開了監督,在對相關材料的審核過程中發現了一點疑問,謹慎起見,我們進行了實地走訪。”金湖縣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承辦檢察官説道。
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時,王某已懷孕3個月,檢察官接到法院公函後已是醫院出具證明的兩個月後,按道理對方應有一些明顯懷孕特徵。但是,在走訪期間,檢察官發現情況並非如此。
“走訪時,我們發現王某的狀態完全不像懷孕5個月的情況,而且她似乎在刻意隱瞞一些事實。”發現問題後,承辦檢察官及時與法院聯繫,共同對王某展開調查。
“我向法院申請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時確實是懷孕的狀態,但後來家裏出了點事,我也不想要這個孩子了,正好那個時候法院也出具了《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本以為懷孕的事實已經被法院承認,暫予監外執行就沒有問題了,於是就做了引產手術。”調查期間,迫於壓力王某交代了自己已於今年5月墮胎的事實。
根據王某的交代,檢察官及時提取了王某在當地醫院的住院檔案,證實王某懷孕後引產的事實。
6月9日,金湖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暫予監外執行徵求意見回覆函,提出王某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不予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檢察意見。6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收監執行決定。
記者:楊曉婧 何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