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運保險人應謹慎履行核保手續

海上貨運保險人應謹慎履行核保手續
海上貨運保險人應謹慎履行核保手續

海上運輸貨物是否為艙面貨物,是影響保險人確定海上保險合同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投保人應如實告知保險人。投保人將載明艙面裝貨內容的提單交付保險人,應認定其已履行該項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在其電子承保系統錄入該提單編號,但稱未收到提單卻不能提供證據,應視為其收到提單且未提出異議。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又以投保人未主動告知貨物裝載情況為由拒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海上貨運保險人應謹慎履行核保手續

保險標的物堆放艙面運輸的情況是否屬於投保人投保時應當主動告知保險人的重要情況,投保人將載明貨物裝載運輸情況的提單交付保險人能否認定其已履行告知義務。

巴西企業戴姆公司向中國企業萊鋼公司採購一批鋼結構件,貨物由中國運至巴西。萊鋼公司委託聯力公司安排運輸,聯力公司向中海公司訂艙。該批貨物由“民瑞”輪承運,中海公司作為該輪船長代理人簽發了MR01號提單。提單記載:貨物共98件,其中,61件貨物裝載在甲板上運輸。萊鋼公司委託聯力公司投保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人應謹慎履行核保手續

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美聯公司接到投保申請後,將該信息錄入網上電子投保系統。太平洋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審核該信息後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記載,投保的貨物共98件,提單編號為MR01。“民瑞”輪在航行途中遭遇惡劣天氣,部分貨物受損或落海遺失。太平洋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以萊鋼公司未如實告知部分貨物裝載在甲板上的重要情況為由提出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萊鋼公司、戴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太平洋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賠償貨物損失。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萊鋼公司、戴姆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後,萊鋼公司、戴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投保人應當將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海運貨物裝載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涉案保險單載有提單編號,該提單中載有貨物裝載運輸情況。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向投保人詢問核實其應瞭解的重要信息、又在合同訂立及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投保人未向保險人主動告知該重要信息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並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太平洋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為涉葡語國家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生效判決認定海運貨物的裝載運輸情況屬於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用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明確了海商法規定的投保人告知義務的具體範圍;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適用“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投保人已將提單交付保險人,明確了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負有詳細瞭解保險標的情況的注意義務,不予支持保險人未謹慎核實貨物裝載運輸情況、又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投保人未主動告知該情況為由提出拒付保險金的行為,對規範核保行為、倡導保險企業誠信經營具有積極意義。

海上貨運保險人應謹慎履行核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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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結合本案談談如何理解海上保險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保險合同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射幸合同。海上保險的特殊性,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依法向對方提供有可能影響對方作出締約決定及提出締約條件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在合同成立後信守各項約定與承諾,履行告知、保證、棄權、禁止反言等誠信義務。

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通常遠離船舶和貨物所在地,其難以對保險財產進行實地查勘,僅能憑藉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決定是否予以承保及以何種條件承保。法律規定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並賦予保險人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該項義務時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有利化解合同訂立時因雙方當事人信息不對稱而可能引發的交易風險、防範保險欺詐。保險人作為保險產品的開發者和保險知識的掌握者,更加熟悉哪些事項能夠決定或影響其是否同意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核保手續。

本案生效判決認定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貨物裝載運輸情況的法定義務,同時指出保險人未謹慎核實提單中記載的物裝載運輸情況而同意承保、則其不得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投保人未主動告知該情況為由解除合同,倡導合同雙方恪守誠信義務,對投保人、保險人均為公平之舉,有助促進海運保險行業健康發展。

海上貨運保險人應謹慎履行核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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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沈觀 何雪娜

審校:陳虹伶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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