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名人“被去世”頻頻發生,傳播假消息者該擔何責?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綜合

  近日,有微博博主發文稱“著名物理學家楊振寧近日逝世”。很快,清華大學黨委宣傳部回應,前述網傳內容系假消息,楊振寧先生當前身體健康。

  隨後,傳播該假消息的博主@跑者子牛多次通過微博承認錯誤、道歉,並稱將認真反省、檢討,並自罰停博至少三個月。

  該博主道歉一事上了熱搜,@新華網就此發表評論認為,傳楊振寧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稱自罰停博至少三個月,卻被眾多網友批評,原因在於公眾對網絡謠言深惡痛絕。網絡謠言屢見不鮮,大V們更應堅守社會責任,防止變成謠言生產商和傳聲筒。若真出了事,造謠者不能自罰三杯了事。塑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除了自律,也需要他律。罰酒三杯,那其實就是縱容了!

  3月23日,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分析,誤報與造謠“他人去世”的事情已經發生很多次了,但幾乎沒有見過傳播此類假消息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事實上,對於這種不實消息,如果是故意編造傳播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丁金坤説,予以治安處罰的前提是,該不實消息有“擾亂社會秩序”的社會危害性,譬如引起輿論關注,造成了損失。未“擾亂社會秩序”的,譬如不實消息沒有引起社會連鎖反應的,則不罰。

  丁金坤認為,這類“被去世”事件,對於當事人而言,是人格尊嚴與心理健康權受到侵犯。《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被去世”冒犯的是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侵犯的是心理健康權。

  丁金坤稱,本案中的博主是自媒體,無新聞報道採訪權,相關信息亦非輿論監督,所以不適用《民法典》關於媒體報道的規定,而是屬於自然人的言論責任自負。其道歉自罰屬於悔過。若是誤報,屬於民事侵權,對被害人造成傷害或損失的,須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包括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傳播虛假消息情節嚴重的,或還需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依據前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他認為,若造謠名人去世,是想引發各個媒體關注、報道,目的是博取網友的眼球,賺取流量,這在法律層面上,屬於捏造事實,誹謗名人。(記者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