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8月26日訊(通訊員 盧志堅 申詩溢 記者 劉瀏)2019年7月8日凌晨1點一串漂亮的琉璃珠項鍊被從崑山某小區的窗口被拋出。從天而降的琉璃珠,重重砸在樓下的兩輛轎車上,造成兩車擋風玻璃、天窗等部位不同程度損毀。肇事者是住在五樓的趙東(化名),這串琉璃珠是他和前女友一起在上海買的,一直放在窗邊直到案發。
車輛天窗受損
高空拋物極易引發重大事故或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該案移送到檢察機關後,通過檢索類案判決,該案承辦檢察官徐忠義發現有的地方將“高空拋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辦案檢察官反覆核查案卷細節,又到案發地實地調查,最終認定以下事實: 案發時間是凌晨,小區的居民多已休息,極少有居民在樓下活動;案發地點系固定車位而非道路、人行道等居民密集活動場所;從現場提取了一大串琉璃珠飾品,對汽車天窗和後車窗損害嚴重;行為人拋物時主觀上具有隨意性,不是針對具體的人或財物。
在全面考量案件事實、仔細甄別罪名區別後,辦案檢察官認為本案中趙東,雖然實施了高空拋物行為,但綜合考量夜間、案發地等因素,本案的高空拋物行為雖然危及不特定人身財產安全,但對公共安全並不構成現實和緊迫的危險,遂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2020年4月,崑山市法院認定趙東無故滋事,通過高空拋物方式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造成車輛損壞的項鍊
記者瞭解到,刑法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起刑點高”的特點,承辦人需“慎之又慎”才能準確定性。“評價高空拋物行為,應充分考慮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徐忠義認真研讀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該案的辦理可謂心中有數。
校對 丁皓宇
【來源: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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