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案例:私爬果樹摘果跌落 經營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户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25批共4件指導性案例,均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其中140號指導性案例明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區內果樹採摘果實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損害,主張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件指導性案例如下:

指導案例140號《李秋月等訴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紅山村村民委員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明確了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於合理限度範圍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區內果樹採摘果實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損害,主張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案例對於明確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規範人們行為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指導案例141號《支某1等訴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明確行為人為維護受傷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勸阻他人發生碰撞後不要離開現場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屬於合法行為。他人因自身疾病發生猝死的與勸阻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勸阻人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於“死者為大”傳統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明白無誤地表明瞭司法的態度,對勸阻人的善行和義舉給予肯定和鼓勵,對正確適用法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出了生動詮釋。

指導案例142號《劉明蓮、郭麗麗、郭雙雙訴孫偉、河南蘭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生命權糾紛案》,明確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擅自進入禁止公眾進入的非公共場所造成自身損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例明確了侵權責任認定的法律標準和證據規則,重申了嚴格正確適用法律,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的原則。

指導案例143號《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曉蘭訴趙敏名譽權糾紛案》,涉及信息網絡傳播環境下名譽權侵權的認定規則,明確了不特定關係人組成的微信羣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羣中發佈侮辱、誹謗、污衊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該案例對於規範公民網絡空間行為,倡導文明交往社會風尚,依法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示範意義。(總枱央視記者 李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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