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的規定,將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除依法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住宿星級賓館、購買不動產、出入境及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外,各相關單位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資質認證、國家單位和金融單位任職、入伍入黨、公務員招考、職務晉升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和懲戒。對仍不履行義務的,本院還將依法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拒執犯罪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希望相關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歡迎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及其人身下落和財產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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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
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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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 43期|
【來源:吉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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