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死了、悔死了、悔死了……”落馬之時,雲南臨滄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李華松如是感嘆。
▲落馬後的李華松。圖據云南省紀委官方微信公眾平台
1999年至2017年期間,李華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近49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021年1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李華松受賄、濫用職權一審刑事判決書》,雲南省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李華松一審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早在一年多前的2019年4月6日,雲南原省委書記秦光榮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根據雲南省紀委發佈的文章,堅決肅清秦光榮流毒,是雲南近年來的重要政治任務之一。
雲南省紀委指出,受秦光榮流毒影響尤甚的黨員幹部中,就包括李華松。2019年4月,李華松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同年9月被雙開。
▲李華松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圖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根據雲南省紀委調查,李華松在多個領導崗位任職期間,插手干預工程項目,熱衷於為親屬、下屬等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打招呼;另一方面,他又“小心謹慎”,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處心積慮規避風險、逃避監督,其夫婦銀行賬户只有正常的工資收入,其收受的房產、財物等均在他人名下;平時跟工程老闆聯繫時,只用秘書、駕駛員的手機。
把工程項目當“搖錢樹”
8年間受賄近495萬
1999年起,李華松先後擔任臨滄縣副縣長,鳳慶縣縣長,臨滄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7年2月起,李華松擔任臨滄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直至2019年4月落馬。
▲2019年4月,李華松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圖據“清風雲南”官方公眾號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審判決書,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期間,李華松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4,949,999.78元,併為他人在獲取工程項目、撥付工程款、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華松受賄近495萬。圖據中國裁判文書網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判決書瞭解到,法院認定李華松構成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共有十起。其中,八起系收受財物後利用職權為親屬、工程老闆等在工程項目建設中謀取利益。
例如,1999年至2004年期間,李華松利用擔任臨滄縣副縣長、鳳慶縣縣長的職務便利,先後三次收受工程老闆戴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40萬元及美元3萬元(按照當時匯率,摺合人民幣24.831萬元),為戴某在承建臨滄縣5號路建設工程、滄江路建設工程、鳳慶縣滇紅路南段一號路標段建設工程中謀取利益。
數額最大的一起受賄事實為,2010年至2012年期間,李華松利用擔任臨滄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收受工程老闆陳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120萬元,為陳某在承建南汀河臨滄壩段河道治理工程二標、南汀河孟定城區段河道治理工程二標、南汀河孟定試驗段河道治理工程中謀取利益。
雲南省紀委官方微信公眾號2020年1月8日刊發《落水的“水爺”——雲南省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李華松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下稱“《李華松案剖析》”)一文指出,李華松把工程項目當作“搖錢樹”,在多個崗位任職期間,不講規矩、不講程序,插手干預水利、交通、移民、林業等領域工程項目達30多個,為親屬、商人“朋友”在工程項目建設中謀取利益。
另外兩起受賄事實,系收受財物後為他人職務晉升提供便利。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期間,李華松先後利用其擔任鳳慶縣縣長,臨滄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便利,多次收受李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20.8萬元,為李某職務晉升提供幫助。
2016年春節期間,李華松利用擔任臨滄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收受臨滄市委黨史研究室主任楊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並承諾為楊某調動工作提供幫助。
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一審獲刑11年
判決書顯示,李華松還被一審法院認定兩起濫用職權罪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李華松利用擔任臨滄市副市長並分管水利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得知其親家樂某欲在私人農莊建魚塘後,建議樂某修建小(二)型水庫,向臨翔區水務局申報,意圖併入臨滄市政府正在大力推進的“五小水利”建設項目,獲取政府補助。
經李華松安排,樂某以臨滄市臨翔區文華村委會名義上報修建蘭花壩小(二)型水庫,經臨滄市、臨翔區兩級水利部門違規審批,將樂某擴建的蘭花壩水庫違規納入山區“五小水利”工程補助範圍。蘭花壩水庫在僅有初步設計報告的情況下就違規開工建設,經李華松本人籤批後,至2012年,臨翔區水務局將165萬元補助資金分批次全額撥付給了樂某,造成國家資金重大損失。
2011年至2012年期間,李華松利用擔任臨滄市副市長並分管林業工作的職務便利,擅自違反《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下達“十二五”期間森林採伐限額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在明知市級不能預留採伐限額指標的情況下,授意臨滄市林業局起草並籤批下發了《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十二五”期間森林採伐管理工作的通知》,假以“保障防洪搶險、森林火災等不可預見森林採伐的需求”名義為由,違規在市級預留每年24.72萬立方米的採伐限額,後經臨滄市林業局批准,從該預留採伐限額中下達限額指標給雲南省臨滄市泛華林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原料採伐,致使每年僅有2.04萬立方米採伐限額的臨滄市森銀林場(臨翔區平村鄉市屬國有商品林)大量森林被泛華林業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臨滄市泛華育林有限公司超限額採伐。經雲南雲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共造成臨滄市森銀林場11.0934萬立方米林木蓄積被超限額採伐。
一審法院認為,李華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華松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實行數罪併罰。
此外,公訴機關指出,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8日,雲南省紀委省監委對李華松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核,工作人員多次找李華松談話,李華松未如實説明相關問題。
一審法院稱,雲南省紀委省監委在找李華松多次談話長達近一年的時間內,李華松均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觀上沒有自動投案的意願,客觀上也是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才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李華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李華松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審獲刑11年。圖據中國裁判文書網
“悔死了,悔死了,悔死了”
三連後悔之初又何必自毀?
根據雲南省紀委調查,李華松背離入黨初心,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大肆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及他人在工作招錄、發展黨員、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生活上腐化墮落,道德敗壞,大搞權色交易;經濟上貪婪無度,甘於被不法私營企業主‘圍獵’,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嚴重污染了臨滄的政治生態。”雲南省紀委在官方通報中指出。
雲南省紀委發佈的《李華松案剖析》一文中,還提到了這樣一個細節:
“悔死了、悔死了、悔死了……”在雲南省紀委監委留置點裏,被臨滄當地人稱為“水爺” “水叔”的李華松反覆唸叨着。直到此刻,他才明白“人生都是單程票,不能重來”的道理。
《李華松案剖析》文章稱,剛參加工作時的李華松,是一名踏實幹事、吃苦耐勞的幹部;隨着職務的升遷,權力大了、交際廣了,找他辦事請吃飯的人多了,“吃一點兒收一點兒”在他眼中也變得習以為常,李華鬆開始“心理失衡,貪念滋生”。
1998年,李華松被組織提拔為臨滄縣(現臨翔區)副縣長,“和一直在縣城工作的同事相比,自己在住房、生活等方面條件差了很多,心想自己一直在鄉下工作吃虧了,有點兒不如人了。”
《李華松案剖析》一文指出,隨着職務的晉升,李華松並沒有把協調能力強、執行力強等優點用在幹事創業上,而是明面上堅持原則、強力推進工程項目建設,私底下卻利用職權,為親屬、工程老闆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獲得回報。
該文還指出,李華松長期擔任領導職務,養成了“強勢霸道、獨斷專行”的性格,“擔任處級領導幹部後,基本都在重要崗位上,抓工作自己説了算、定了幹,‘下面只看我臉色行事’,也沒人敢提反對意見。”
除了插手干預工程項目,李華松還熱衷於為親屬、下屬等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打招呼”。
據云南省紀委監委查實,李華松利用職務便利,安排分管部門在未向社會公告和組織考試的情況下,違規將親屬招錄為工勤人員;指使他人採取弄虛作假手段,將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女兒違規吸收成為中共正式黨員;為臨滄市財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天文(另案處理)職務晉升向有關部門打招呼,先後十餘次收受李天文現金……
另一方面,他又“小心謹慎”,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處心積慮規避風險、逃避監督。調查中發現,其夫婦銀行賬户只有正常的工資收入,其收受的房產、財物等均在他人名下;平時跟工程老闆聯繫時,只用秘書、駕駛員的手機。
2021年1月11日,由雲南省紀委監委、雲南廣播電視台推出的反腐警示專題片《清流毒——雲南在行動》重磅開播,披露了雲南如何清除原省委書記秦光榮流毒,專題片中列出的受秦光榮流毒影響甚深的黨員幹部的名單中,李華松赫然在列。
▲反腐警示專題片《清流毒——雲南在行動》指出,李華松系受秦光榮流毒影響甚深的黨員幹部。圖據云南省紀委監委網站
責任編輯:曹義_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