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下月施行

據新華社北京2月15日電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排污分類管理、要求排污單位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對企業實施環境信用監管……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正式施行。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對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作出了明確要求。比如,排污單位要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範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需要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原始監測記錄與環境管理台賬保存期限均不得少於5年。

在違法排污的法律責任方面,條例進行了嚴格規定。比如,對無證排污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如果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將被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排污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年度執法計劃。

條例還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記錄執法檢查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同時將處罰決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佈。 

來源:深圳特區報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552 字。

轉載請註明: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下月施行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