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問答】勞動者因病、非工傷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給予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第六條、《對關於執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得標準計發;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標準計發,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02 字。

轉載請註明: 【政策問答】勞動者因病、非工傷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給予經濟補償金?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