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2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生產環節到加工、消費環節,做好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實現農產品從田間地頭到百姓餐桌的全過程監管。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頒佈施行,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羣眾“舌尖上的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為全面體現“四個最嚴”的要求,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在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定義中增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內容;在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的基礎上,明確要求“確保嚴格實施”;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中增加“儲存、運輸”農產品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要求。
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者採購農產品等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
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還對規範有關部門的履職行為、加強“雙隨機”抽查監管、提高執法效能等作出規定,明確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記者於文靜)
(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