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積極研究冒名頂替入刑問題

  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積極研究冒名頂替入刑問題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針對近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高考冒名頂替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今天(7日)對外作出回應。“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性質十分惡劣,不僅給被頂替者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影響、改變了他們的人生軌跡,而且嚴重衝擊教育公平底線、挑戰社會公平正義底線,必須依法依規堅決予以嚴懲,堅決維護教育、考試製度的權威與公信力,切實保障人人都享有成長成才的平等機會。”臧鐵偉説。他同時透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進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處理冒名頂替上大學這類事件,總體上是有法可依的。”臧鐵偉指出,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已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實現受教育權,並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破壞教育公平、考試公平的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臧鐵偉具體介紹了目前現行法律對此類行為的相關規定。

  首先,在民事責任方面

  冒名頂替行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權的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參與冒名頂替的侵權行為人承擔以下民法責任:冒名頂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權行為;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向其賠禮道歉;各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賠償其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

  其次,在行政責任方面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2015年,新修改的教育法對國家教育考試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對於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秩序、打擊和遏制考試違法行為、維護考試公平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教育法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此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章對考生冒名頂替入學或違規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違規招生等行為的認定及處理作了專門規定。

  最後,在刑事責任方面

  整體上看,冒名頂替上大學犯罪鏈條長,涉及多個環節,可能觸犯多個罪名。司法機關可以適用刑法中有相關規定懲治該種犯罪。比如,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可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盜用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在招生工作中存在瀆職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第四百一十八條“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定罪處罰;存在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等定罪處罰;存在偽造學籍檔案、公文、證件、印章等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存在截留、隱匿他人錄取通知書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定罪處罰;在招錄等其他環節存在泄露考生相關信息、篡改考生電子數據信息等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

  臧鐵偉強調,有關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規定,既要嚴格依法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依法通過各種法律途徑,依法充分保護被冒名頂替者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既要推動有關方面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從嚴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採取最嚴舉措,堵塞各種漏洞,堅決防止和制止有損教育公平的事情發生。”臧鐵偉説,法工委將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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