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銀行一支行原行長為了給老鄉放貸也是拼了!
日前,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判決書顯示,2011年11月,楊某1借用劉某的身份證,以劉某的名義向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行申請一千萬元額度循環貸款,並向該行提供了虛假的申請材料,同時提供的存在權屬糾紛的商鋪作抵押擔保。而桂林銀行兩名信貸工作人員沒有對劉某申請貸款提供貸款材料進行認真核查,並且在行長王某“要求”下發放了貸款。最終,導致桂林銀行250萬元本金按照不良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予以核銷。
令人吃驚的是,楊某1為了騙取這筆貸款,僅請王某吃了兩餐飯,收受了楊某1送的兩盒龍井茶。
借用他人身份證騙貸1000萬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某於2009年12月至2014年3月在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行工作,先後任客户經理、綜合業務科科長、金融部員工;被告人王某,男,出生於浙江省温州市,漢族,大學本科,案發前系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保衞部紀檢監察部工作人員,王某於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在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行任行長。
在該起案件中,為什麼楊某1能輕而易舉獲得如此鉅額的貸款?銀行兩名員工為何違規操作?
經廣西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楊某1借用劉某的身份證,以劉某的名義向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行申請一千萬元額度循環貸款,並向該行提供了虛假的申請材料,同時用桂林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存在權屬糾紛的位於象山區環城南二路36號桂林國際旅遊商品批發城3棟3-1號商鋪作抵押擔保。
被告人張某作為該筆貸款的A崗信貸員,違反國家規定,不認真履行貸前調查職責就出具了失實的《關於劉某向我行申請一千萬元循環額度授信的調查報告》,並按照審批流程提交給被告人王某審批。被告人王某未按規定認真履行審批職責,在未核實該筆貸款中相關申請材料是否屬實的情況下,就在《桂林銀行授信業務審批表》上簽字同意發放該筆貸款。
2011年12月2日,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行將一千萬元發放至貸款人委託支付的賬户中。因桂林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提出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致抵押物一直無法執行而形成不良貸款。
2017年3月,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該筆不良貸款以債權形式打包給廣西廣投資產管理公司,廣西廣投資產管理公司委託桂林銀行繼續清收該筆債權。通過打包轉讓,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回該筆貸款本金750萬元,剩餘250萬元本金按照不良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予以核銷。經鑑定,楊某1以劉某名義向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行提供的貸款申請材料中,所有“劉某”的簽名都不是劉某本人簽名。
值得一提的是,這筆貸款是楊某1借用其情人劉某的身份證辦理的。據刑事判決書顯示,據證人劉某的證言稱,其於2011年通過朋友介紹認識楊某1,後來兩人發展成情人關係,當年的10月份左右,楊某1説要借其身份證向桂林銀行貸款,其不同意,楊某1説只是借用身份證一下,用來向桂林銀行貸款300萬,而且是用瓦窯旅遊批發城的鋪面作抵押,那些鋪面屬於楊某1的,即使還不上拿房子還就行了。其聽後覺得沒有什麼風險,就把身份證借給他了。大概一個月後,有個自稱是桂林銀行的工作人員打其電話兩人約在甲天下廣場肯德基見面簽了一份貸款合同。直到2014年其到象山區法院調解的時候才知道楊某1用其身份證貸款一千萬。辦案人員出示的桂林銀行人民幣流動資金額度借款合同、授權書等上面“劉某”的簽名都不是其本人籤的。
銀行行長暗中襄助老鄉
那麼,在借用他人身份證、申請材料虛假的情況之下,這筆貸款怎麼順利通過銀行風控的呢?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據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稱,其在辦理這筆貸款業務時,沒有對劉某申請貸款提供的個人簡歷、相關採購合同進行調查,只對抵押物和經驗場所審查過。
因為當時有兩個原因:一是楊某1在他們這也有貸款,要以新還舊,不然就會逾期了;
二是這也是行長王某的意思,就是無論怎麼樣都要發放這個貸款。王某就是口頭上説一定要發放這筆貸款來還楊某1之前的貸款,因為楊某1是王某老鄉,和王某關係蠻好,王某知道楊某1有實力還貸款。其在辦理這筆貸款過程中沒有收過任何利益,在其看來,這筆貸款用途不正常,貸款是用來借新還舊的,不是用於貸款用途,還有貸款人在辦理過程中沒有一直參與,這樣做也是行長的意思。這筆款放貸以後其再也沒有跟蹤過這筆貸款情況了。其的做法是不對的,無論怎麼樣也應該調查清楚,把自己該做的事做好。其對借款合同中劉某的筆跡所做的司法鑑定意見為劉某的筆跡都不是劉某本人所寫沒有意見。
不過,據據刑事判決書顯示,據行長王某的供述稱,2011年,楊某1在其銀行貸款兩次,一次是以匯票的形式貸款三千萬,當時是用臨沂瑞麟食品有限公司和廣西中鵬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貸款的,當時抵押物是泰源房地產公司提供的。之後又以人民幣流動資金額度借款,當時是一個以楊某1的名義、一個以劉某的名義,每人一千萬的額度。王某還表示,楊某1是其老鄉,當時他找其説有資金需求,其見他在桂林的業務挺大的,也想通過支持他後,他的業務大了來支持其的工作。後其就交代張某和陳某去調查他所要辦理的貸款業務,之後就以匯票的形式給楊某1貸款三千萬,後在其支行貸了兩千萬。
王某稱,其作為行長沒有親自去調查楊某1、劉某申請的貸款提供的材料、抵押物,不清楚楊某1、劉某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其在經手這兩筆貸款時,就是吃了楊某1兩餐飯,楊某1送了兩盒龍井茶,其認為楊某1提供虛假材料向其支行貸款就是典型的騙貸,當時其支行迫切想發展業務,所以在審批流程、風險防範這方面的意識不高,造成了這個後果。在這個事上,其不清楚貸款人提供的材料都是虛假的,其作為行長其要負責,但其不能理解張某、陳某為什麼沒有核實材料的真偽,甚至連最基本的面籤都沒有做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最終,廣西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據官網介紹,桂林銀行成立於1997年,是一傢俱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控股城市商業銀行。截至2019年末,桂林銀行已在南寧、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欽州、玉林、百色、賀州、崇左等廣西10個地級市開設了分行,在廣西興安、橫縣、藤縣、容縣、平南、桂平和廣東深圳發起設立了7家村鎮銀行。桂林銀行及控股村鎮銀行資產合計3134億元,列“2019全球銀行1000強”第392位、“2019廣西企業100強”第27位。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