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假離婚”時請想一想,這些法律後果你能承受嗎?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綜合

“假離婚”並非法律述語,而是人們對於夫妻為了達到一定目的,假意辦理了離婚登記,但仍一如既往地生活在一起的現象的俗稱。嚴格來講,夫妻在國家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就不存在婚姻關係了,就會相應地產生法律效力,那麼,“假離婚”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

一、夫妻協議離婚且辦理登記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告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就婚姻關係而申請撤銷或申請再審。

1、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之後,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正式解除。如果夫妻雙方只是一時衝動離婚,之後又後悔,那麼他們只能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進行復婚。現實生活中,假戲真作的也不乏其人,丟了夫人又折兵的現象也時有耳聞。但是,夫妻離婚了誰也限制不了誰,只好啞巴吃黃蓮,有苦肚裏咽。

2、在法院自願調解離婚後,當事人不得就婚姻關係提起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就是説雙方到法院協議離婚,也不得就解除婚姻關係而申請再審。

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事後一方反悔,以“假離婚”為由要求法院否定離婚協議的,一般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離婚當事人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是有效的,不得隨意變更和撤銷。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很明顯,最高法院還是尊重當事自治的原則,如果協議的形成並非處於當事人的本意,而是受欺詐、肋迫時形成的協議,則可以撤銷。

三、離婚後又復婚的,房產的歸屬問題:

1、原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離婚時已約定或判決歸一方所有,復婚後仍歸一方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再度產生而自然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陳甲與陳乙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793號】中認為:“原審基於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現狀,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城銀路房屋裝潢殘值作出處理後,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維持。有關城銀路房屋的處理。城、銀路房屋在雙方第一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當時為夫妻共同財產。2010年10月14日雙方協議離婚,明確約定城銀路房屋產權歸陳乙所有,應認定城銀路房屋產權處理完畢,房屋產權歸於陳乙。雖然城銀路房屋實際交房、產權證頒發在協議離婚之後,但不影響離婚協議效力。雙方復婚後,並沒有對城銀路房屋的產權重新進行約定,故原審法院認定城銀路房屋系陳乙復婚前的個人財產是正確的。2011年6月23日城銀路房屋進行產權登記,只是有關部門履行正常程序的結果,無法改變該房屋為陳乙個人財產的性質。”

2、夫妻離婚之後,一方購買的房產的歸屬:

(1)夫妻離婚後又復婚的,如果復婚前一方拿到房產證的,房子歸產權證上登記的人所有。

離婚後,一方購買房產且一次付款,在復婚前就拿到房產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該房產歸登記人所有,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復婚後共同還貸,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人一方,但登記人要補償對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協議離婚時約定的孩子撫養費有效嗎?

1、夫妻協議離婚時,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可否變更撫養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覆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81年6月6日關於處理撫養糾紛中兩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第一個問題。據你院來文所述,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對孩子撫養問題,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達成協議,過若干時間(如一、兩年)後,撫養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條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另一方則據原協議拒絕這種要求,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我們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和第三十條‘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規定,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第二個問題。當事人鄧森,因雙方和孩子的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要求改變原來對孩子撫養費部分的判決。我們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見:即‘鄧森所提不是基於對原判不服的申訴,而是依據新情況提出訴訟請求。’因此,可由你院發交基層法院作新案處理。此復”

因此,孩子撫養費的數額應以未成年子女的實際生活、教育等支出為主要因素進行綜合衡量,子女可以要求離婚後的父母支付撫養費用而不受協議離婚內容的約束。

2、協議離婚夫妻約定了逾期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賠償金標準,法院原則上不宜酌情調整。

夫妻離婚時對逾期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賠償金標準與離婚協議中的其他條款,共同構成離婚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整體內容,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均應當遵照執行。逾期支付撫養費的賠償金不同於經濟合同中的賠償金,法院不宜參照經濟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酌情調整。

@廣西高院

來源:法務之家

編輯:李俊逸

審核:盧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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