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保護法3月1日起施行 首部流域法為長江“治病”

  本報記者 李萬祥

  從今年1月1日零時起,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開始實行10年禁漁,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從攻堅戰轉向持久戰。與此同時,還有另一件大事值得關注,那就是長江保護有了“專門法”,為保護長江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簡稱“長江保護法”),該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長江保護法針對長江特點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特別的制度措施,為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築牢綠色發展根基,標誌着長江大保護進入依法保護的新階段。

  首部流域法為長江“治病”

  “今天的長江病了。”2019年12月,長江保護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高虎城作立法説明時表示,長江是我國重要的戰略水源地、生態寶庫和重要的黃金水道,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中的地位舉足輕重。但今天的長江水污染形勢嚴峻,30%的環境風險企業位於飲用水水源地周邊5千米範圍內、跨區域違法傾倒危險廢物呈多發態勢。

  長江保護法,正是為了給長江治病。

  “這是我國第一部流域法。”國家生態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孫佑海指出,長江保護法從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統規定,不僅為長江流域保護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也為我國其他流域的依法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經驗借鑑。

  “作為公益訴訟檢察官,特別關注法律條文中涉及長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方面的痛點、難點問題。”第一時間聽到長江保護法表決通過的消息,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四部主任劉昌強難掩興奮之情。

  黨的十九大對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作出了總體部署,近年來長江經濟帶的生態環境保護髮生了轉折性變化,但長江生態環境硬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從長江流域系統性和特殊性出發的長江保護法,是一部具有針對性、特殊性和系統性的法律。

  長江保護法中有很多“禁止條款”: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流域河湖管理範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等,佔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嚴禁非法採砂,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這些條款都涉及長期以來長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脆弱神經和薄弱環節,本次立法將其作為重點內容進行規範,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全面加強流域治理、切實保護好長江的堅決態度。”劉昌強説,長江保護法為檢察機關辦理涉長江案件提供了更明確的政策指向和更充分的法律適用依據。

  推動生態補償全覆蓋

  説到保護長江,大家感受最顯著的就是“江鮮”越來越吃不到了。為保護長江生態資源,國家出台的舉措之一就是禁捕退捕。而作為一部全面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法律,長江保護法將“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寫入法律,即涉及長江的一切經濟活動都要以不破壞生態環境為前提。

  孫佑海認為,長江保護法將長江流域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建設以及社會發展等因素在整個流域進行整體性、系統性考量,謀求在大保護的基礎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大保護是“全保護”。長江保護法規定: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大保護是“嚴保護”。今年1月1日起,長江進入全面禁漁的新階段,“禁捕”規定主要是為破解長江“無魚”和珍稀瀕危物種受到嚴重威脅的困局。

  貴州省畢節市赤水河段地處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範圍,曾某飛等3人曾使用電擊方式在這裏捕撈野生魚類,共捕獲河魚205條。案發後,曾某飛等3人與檢察院、當地農業農村局達成增殖放流生態補償協議,自願登報道歉和修復受損生態。

  限期履行、勞務代償、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復等,這些舉措是公益訴訟司法實踐中常用的辦法,目的就是要推動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區域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

  “着眼於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長江保護法將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置於壓倒性地位。”孫佑海分析説,法律明確,國家建立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長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頭和上游的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予以補償。

  長江保護法還進一步完善橫向補償制度,推動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全覆蓋、規範化、系統化,鼓勵長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同時,鼓勵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基金;鼓勵相關主體之間採取自願協商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

  長江全長6300多公里,全流域涉及19個省份,流域面積180萬平方公里,長期以來存在“九龍治水”的難題。

  如何解決?

  長江保護法進行了制度創新,建立了長江流域協調機制下的分部門管理體制。

  以國務院為核心構建長江流域協調機制,是我國流域管理機制的重大變革,也是長江保護法一大亮點,它加強了長江保護中的行政地域協調,打破了以往長江保護中的行政邊界,有助於從源頭上防控污染,也進一步明確了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運作模式、管理監督方式和職責、權限,細化具體設計,防止在齊抓共管中出現部門間推諉、監管缺失。

  長江保護法從長江流域系統性和特殊性出發,建立健全長江生態環境的硬約束機制。一方面,實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長江保護約談制度,規定國務院定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長江保護工作。另一方面,針對長江禁漁、岸線保護、非法採砂等重點問題,增加處罰方式,提高罰款額度,切實增強法律實施剛性。

  “這是一部促進長江流域高質量發展的好法。今後必須強調全民守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孫佑海建議,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法定義務,切實負起責任,嚴肅進行處理,及時制定有關的配套法規和規章,為保障長江保護法的全面實施創造有利的條件和環境。

  “要按照長江保護法的規定加大履職力度,嚴格執法,用足用好長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政策依據和法律適用依據。”劉昌強説,這部法,將為長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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