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 | 冷靜期不是萬能的“後悔藥”

冷靜期不是萬能的“後悔藥”

半月談評論員 張曦

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後,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環節。然而“離婚冷靜期”這一極為嚴肅的法律制度推出後,被不少行業領域蹭熱度,一時間各種“冷靜期”遍地開花:“離職冷靜期”“辦卡冷靜期”“購物冷靜期”甚至“入學冷靜期”……

在某大型論壇上,一些求職者明確要求公司設置“離職冷靜期”,提出離職後若後悔可無理由撤回。網友隨後紛紛稱讚,認為該舉措是保護求職者利益的有益實踐,但令企業倍感壓力。

其實,我國很早便制定過冷靜期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就有允許特許人在一段冷靜期用於深思熟慮後作出理智決定的“冷靜期制度”。冷靜期本意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為保護雙方合作中不因思慮不足而導致錯誤決斷設立的制度,並非在決斷之後可任意反悔的後悔藥,絕不是為單方撐腰的保護傘。

近年來,消費者濫用冷靜期,導致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在電商平台尤為突出。例如,7天無理由退換等制度,便是電商規則中的“冷靜期”。有些消費者購買貴重物品並使用後強行退貨,增加了經營者的成本,容易誘發道德風險,引發衝動性消費行為,並可能引起不正當競爭。對此,我們需要建立並完善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雙向信用評價制度,形成適度傾斜與利益平衡的協調與統一,才能使經營者與消費者在對立中達到統一。

在中國,“一諾千金”“君子一言,駟馬難追”的古訓人人耳熟能詳。承諾的力量之大、自我行為責任之深,是每個中國人自幼習得的教誨。且拋開法律規範,僅從德義而言,一個信用社會中的個體,也必然是恪守諾言、不輕易反悔之人。倘若一個個衝動消費、一次次衝動離職都需要冷靜期來“兜底”,那麼對於人生抉擇的敬畏感從何談起呢?

倘若經營者只想蹭冷靜期的熱度,面對消費者的呼籲聲立刻不假思索設置冷靜期,那麼這個“熱度”,恐怕有朝一日就會成為燙手山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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