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地方立法對未成年人醫美作出限制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 修改法律管管未成年人醫美

由 戚國慶 發佈於 綜合

地方立法對未成年人醫美作出限制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

修改法律管管未成年人醫美

□ 立法眼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在北京市海淀區某高中讀高二的明慧(化名)有着一雙美麗的大眼睛,在同學眼中,這是“天生麗質”,但她自己知道,這是“埋線雙眼皮”加“開眼角”的“功勞”。

這兩項整容手術是明慧在初中畢業的那個暑假偷偷和朋友去一家醫美診所做的,父母發現後她已經做完了。

當前,像明慧這樣的未成年人整容者並不鮮見。容貌焦慮早已侵入未成年人的世界,整容低齡化現象日益凸顯,由此帶來的醫療風險和糾紛不斷增加。

對於未成年人整容,上海市“出手”了。

2月18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新增了“未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未成年人整容風險極高,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損害極大,應當通過立法進行規制,並考慮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全面進行規範。

未成年人整容危害性更大

“變美要趁早,你還等什麼”“快來收藏學生黨也適合的微整形”“三招教你如何説服爸媽去整容”……如今打開社交平台,輸入學生、醫美等關鍵詞,各類有關學生整容的宣傳帖、營銷帖甚至是“攻略帖”充斥其中。

每每看到這些內容,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第一高級中學特級教師王家娟都會“捏一把汗”,她生怕哪個“有心”的學生看到後最終邁出整容那一步。

“整容對成年人而言都有風險,對未成年人而言危害性更大。”王家娟接觸過一些整容的學生,發現整容會讓學生過分關注容貌打扮,給在學習期的他們傳遞不良的價值觀,而未成年人尚處在發育期,整容會給其身體帶來不可逆的影響。此外,醫療美容行業魚龍混雜,一些不良機構會打着低價整容的幌子誘導未成年人蔘與,進而通過“套路貸”等方式誘騙,一旦發生醫療事故,未成年人及其家屬也難以維權。

為什麼有關未成年人整容的內容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現在一些網站和社交平台上?王家娟認為關鍵就是當前我國並沒有在法律中明確對未成年人整容作出限制性規定。

當前涉及未成年人整容的相關法律規範主要是2002年施行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王家娟曾在2019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增加禁止未成年人整容相關規定的建議。不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並未加入相關內容。

對此,曾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解釋稱,法律無法對所有內容進行規範,對於未成年人整容究竟是全面禁止還是部分限制,也還存在爭議。

雖然國家立法未明確,但在地方立法中已經有了“先行者”。除此次上海修訂的《條例》外,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提倡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未成年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醫療美容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前,應當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等事項。

避免監護人同意流於形式

不論是《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還是上海市和廣州市出台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取得法定監護人同意都被設定為未成年人能否整容的“先決條件”。

但“監護人同意”在實際執行中卻很容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機構鑽空子。

曾在多家醫美機構任職的王宸向記者透露,實踐中獲得監護人同意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監護人不能到場的,有的機構只需攜帶户口本或留下父母聯繫方式即可;還有的機構只要有父母同意的文字、錄音等就可以。

“這些文字或錄音是否真的是未成年人父母所留,醫療機構也不會去辨別,僅僅是走個‘過場’。”王宸坦言,這些操作還是相對“正規”的醫美機構,有些私人工作室,根本就沒有監護人同意這一“程序”。

對此,王家娟認為,應將涉及未成年人整容規定中的“監護人同意”進一步細化,比如,必須要監護人親自到場、必須有現場簽字確認環節等,否則容易在實際執行中淪為形式。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這些細化規定不一定非要在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中體現,而是應在涉及醫美機構診療規範的相關法律中予以明確要求。比如,為未成年人實施整形,必須由監護人親自到場,簽署知情同意書,此外,所籤文件等必須留檔,便於日後查證。還應考慮制定必要報告制度,醫美機構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整形行為要主動上報,監管部門也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在未成年人整容問題上,要充分保障法定監護人的知情權,但是否只要得到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整容就能“暢行無阻”?

“這種處理方式過於簡單,在未成年人整容問題上,應警惕監護權的濫用。”劉鑫指出,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這些規定意味着明顯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影響的整容手術即便有監護人的許可,也不能進行操作。

現實中,有些家長對未成年人整容問題重視程度不夠,對危害性後果認識不足,容易被孩子“説服”甚至“放任”。劉鑫認為,雖然法律規定有遺棄、虐待等嚴重罪行的監護人將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但當前對監護權行使監督的重視程度還不夠,類似“放任”未成年人整容的做法其實也屬於對未成年人的傷害。

劉鑫指出,應當對監護人行使監護權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大對監護失職等行為的監督和懲處力度,才能避免監護權的濫用。

對未成年人整容分類管理

在今年的上海市人大會議上,上海市人大代表康鋭也關注了未成年人整容問題,並提交了《未成年人通過醫美整容,法律應有規制》的建議。

康鋭建議就醫美項目分類進行細化,劃清先天性缺陷的整容和純醫美整容項目的界限,為法律法規的執行提供依據和基礎。

王家娟也表達了類似觀點,她認為應將未成年人整形分成必要的醫療整形和非必要的美容整形,進行分類管理。對於某些因先天缺陷或事故等原因導致的必要性醫療整形,可以在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實施;對於那些只是為了提高容貌的非必要性美容整形則應該對未成年人全面禁止。

“分類管理很有必要,清晰的分類便於監管,也有助於解決監護權濫用等問題。”從醫學角度,劉鑫認為“醫療需要型整形”和“非醫療需要型整形”的表述更為科學。醫療需要型整形主要是針對一些未成年人的先天殘疾,比如唇齶裂、雙下肢不一樣長等,這種整形手術越早進行越好。那些為了提高顏值的非醫療需要型整形則應對未成年人禁止。

在王家娟看來,地方立法對未成年人整容進行規制,釋放了很好的信號,從長遠來看,她建議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加入相關規定,對未成年人進行全面保護。

劉鑫對此表示認同,他建議將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規定也一併納入。他注意到上海修訂後的《條例》規定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這起到了很好的示範效應。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朱巍認為,在對未成年人整容問題的規制上,除未成年人保護法外,其他相關法律也應作出相應規定。比如在廣告法中,要在針對未成年人禁止的廣告內容中增加“整容”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