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法院: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上線”

近日,蒲城法院城關法庭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該案是城關法庭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第一起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李某系原告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某小區業主。2016年3月,原、被告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就被告所購買的某小區單元樓達成物業服務協議。現雙方因物業服務及物業費的繳納發生糾紛,原告某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違約金等。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經庭前閲卷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可以按照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採用一人獨任審理。經開庭審理,順利完成了庭審程序。整個庭審過程規範、有序,做到了精簡審判組織,不減審判質量。適用獨任制審理普通程序案件,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是落實“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提升審判效率的有力舉措。

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後,城關法庭迅速組織全庭幹警進行專題學習,深刻理解本次民訴法修訂的目的,牢固掌握新修訂法條的精神內核。本案是城關法庭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第一案,此外,還落實了訴訟活動信息網絡平台在線進行、公告送達期限變更等新規定,不斷滿足人民羣眾對民事訴訟方便、快捷、高效的訴求,提升為羣眾服務的水平。

法條鏈接: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來源:陝西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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