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動物防疫法:因科研等利用野生動物應當先檢疫

“動物防疫法修改的亮點,比較突出的是着力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動物防疫法律體系。”1月22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以159票贊成1票反對錶決通過了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觀芳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

新動物防疫法:因科研等利用野生動物應當先檢疫

1月22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全國人大機關辦公樓代表接待室召開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人大農業農村委、司法部、農業農村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新聞發佈會,共同回答剛剛通過的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問題。圖為主席台。馮濤 攝

修改後的動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王觀芳介紹,修改後的動物防疫方針由原來“預防為主”調整為“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淨化、消滅相結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礎上,推動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並向逐步淨化消滅轉變。動物防疫責任由原來主要由政府獸醫機構承擔,調整為構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的防疫責任體系。

與此同時,原先不完善的制度進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動物檢疫、疫情監測預警、動物和動物產品衞生防疫安全追溯機制。此外加強了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強化了法律責任。

必然大幅提升公共衞生安全水平

動物疫病與人的傳染病密切相關,70%的動物疫病可以傳染給人類,75%的人類新發傳染病來源於動物。控制住動物疫病,必然會大幅提升公共衞生安全水平。

王冠芳認為,修改動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通過完善法律制度直接為動物防疫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動物防疫法為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動物疫病風險危害畜牧業發展,可能帶來養殖畜禽死亡或者生產效益下降,給養殖者帶來重大損失,也不利於穩定和高質量的畜產品供給,不利於滿足人民羣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第三,動物防疫法為鞏固公共衞生安全,保障人民羣眾健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規定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

我國肉類和禽蛋產量穩居世界第一,奶類產量世界第五。近年來,我國持續推進畜禽養殖的健康發展,但生產經營的主體分散,養殖方式落後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變。

比如,2019年全國年出欄500頭以上生豬規模化率為53%。從事生豬飼養的養殖場户在全國約有2200萬家,但規模場户不到18萬家,佔比不足1%。這也意味着,全國超過99%的生豬養殖户年出欄佔比還不到一半。

面對如此龐大的飼養規模和生產經營主體以及相對落後的養殖方式,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責任非常重大,任務十分艱鉅,必須要建立一支強有力的動物防疫隊伍。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副局長王功民説,本次修訂針對當前動物防疫體系存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法律層面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穩定動物防疫機構隊伍,在總則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在保障措施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向鄉鎮或特定區域派駐機構人員。

利用野生動物應當先檢疫

防治野生動物源頭和傳播節點的人畜共患病,是保障公共衞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的重要方面。

王觀芳説,本次修法加強野生動物檢疫,着力防止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和人類之間的傳染病傳播。

法律明確,利用野生動物應當先檢疫。明確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野生動物檢疫規程缺失的問題,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補上防止野生動物疫病傳播的短板。

“動物防疫的很多工作需要多部門參加,尤其是本次修法增加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參加,有利於統籌做好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王冠芳説。

她同時表示,人類對自然的認識還很有限,自然界的病毒以及可能帶來人畜共患病的情況還有很多未知領域。防範野生動物源頭的人畜共患病,除了法律要作出規定、政府要盡到職責、科學家要作出努力外,更重要的是人們要樹立愛護自然、敬畏自然的意識,管控好自身的行為,主動抵制濫食野生動物,避免與野生動物過度親密接觸,自覺遵守疫病防控和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省區市應制定飼養犬隻防疫管理具體辦法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同時,犬隻傷人、傳播狂犬病的事情時有發生,有時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人們對這個問題十分關注。

在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有許多意見都是關於加強養犬管理方面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説,對這個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廣泛徵求意見,進行了反覆研究。

我國不同地區之間,城市和農村之間情況有很大不同。據初步統計,目前全國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105個設區的市制定了養犬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的地方還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養犬管理措施也不盡相同,有較大區別。

考慮到上述情況,同時也考慮到養犬問題事關人民羣眾切身利益,是老百姓身邊事,自己的事。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從防止傳播狂犬病等疫病出發,就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加強犬隻登記,加強流浪犬貓管理等重要環節,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同時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飼養犬隻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作為地方立法的組成部分,設區的市級地方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養犬管理的具體辦法。

縣級以上政府應在城市特定區域

禁止畜禽活體交易

在日常生活中,在集貿市場進行的畜禽交易有一些是活體交易,包括現場宰殺,這種交易方式與集中的屠宰加工以後再交易動物產品相比較,相關的人員和消費者沒有條件來採取嚴格的防護隔離消毒等措施,所以更容易導致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傳播。

近年來,有關方面和許多社會公眾對減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域禁止畜禽活體交易的呼籲日益增多。

楊合慶介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進行了認真研究,在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中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畜禽的活體交易。這些規定有利於減少畜禽傳播疫病風險,使人民羣眾養成科學的飲食和消費習慣,保障公共衞生安全。

來源:科技日報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宋彥霖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邵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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