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問答民法典·以案説法】
●關鍵詞
隱私權;私生活安寧
●概述
截至2020年12月,我國手機網民規模達9.86億。移動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和用户數據成為重要的商業資源。一些企業和個人為牟取經濟利益,導致垃圾短信、騷擾電話頻發,讓人們不勝其擾。保護私生活安寧已經成為一項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
●案例
寧波的羅先生是一家線下幼兒培訓機構的負責人。1月15日,羅先生的手機同時彈出三條短信,其中兩條短信稱“已為您分配51talk賬號和密碼,您可以在官網進行密碼修改”,第三條稱“您已獲得一節在線1對1外教課,登錄官網或App即可預約課體驗”。
但令羅先生困惑的是,他此前從未註冊過在線英語教育品牌51talk的賬號。因懷疑商家擅自收集其手機號碼並配置相關服務,羅先生將51talk所屬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訴至法院,稱51talk的做法嚴重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私人生活安寧。
●法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專家説法
虞潯(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信息泄露的本質是侵犯隱私權
本案中的羅某從未登錄過51talk網站,亦未下載過51talk手機客户端,甚至都沒有學習英語的計劃,但其手機卻收到了平台註冊的騷擾短信,明顯為商家擅自收集其手機號碼並配置相關服務,侵犯了羅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及私人生活安寧。
本案中的羅某在意識到私生活安寧遭到侵犯後,第一時間訴諸法律,其維權意識值得肯定。據一項調查顯示,在信息泄露後,接到騷擾和詐騙電話、短信時,71%的被調查者選擇掐斷電話或不予理睬,63%選擇拒接及拉黑,僅有20%左右被調查者選擇了舉報、投訴、報警等積極應對措施。
個人信息泄露、遭到垃圾短信的騷擾,本質上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隱私權的客體即為隱私,而所謂隱私,一為私,二為隱。前者指純粹是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羣體利益無關;後者指權利人有權將其保持不公開的狀態,而他人不得察知。
我國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但對於隱私的範圍沒有明確界定。在此基礎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隱私的範圍予以具體化,並完善了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機制:明確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將私人生活安寧作為隱私的主要部分特別加以保護,放在隱私內容的最前面,並明確手機、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等依法應屬於自然人的私密空間,未經其同意不得通過打騷擾電話、發送垃圾短信或信息、發送垃圾郵件等方式侵犯其生活安寧。這是民法典從法典的高度,針對困擾社會公眾已久的頑疾所做的回應,足見對私生活安寧保護的重視。
司法實踐中,個人信息權遭受侵犯時,主要有兩種救濟方式:不需要請求損害賠償的,可以依照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規定,行使人格權請求權,主張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如需主張損害賠償,則可依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行使侵權請求權,主張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騷擾電話、垃圾短信背後是龐大的灰色產業鏈,事關不少經營主體的切身利益。還公眾“私人生活安寧”,必須從源頭抓起,扼住信息泄露的“喉嚨”。就目前而言,快遞單子、手機軟件等都是泄露個人信息的主要渠道。因此,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方面,網絡平台和企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要合理合法地收集業務所必需的信息,而不是越權、越界收集其他信息;提高平台的安全係數,強化其信息保護能力,防止信息被泄露甚至被惡意竊取。另外,針對各種侵權行為,應為用户設置“一鍵投訴”等便捷有效的投訴維權渠道,便於對侵權行為及時追責。唯有多管齊下,解決公眾對信息泄露無可奈何的痛點,才能還互聯網時代公眾私生活一片祥和安寧。
(本報記者靳昊、光明網記者孫滿桃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