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突發,不可抗力這一免責條款在2020年真正“火”了一把。《工人日報》記者調查發現,本應作為法定免責條款幫助企業和職工減輕負擔共渡難關的不可抗力,卻成了一些企業惡意鑽法律空子、侵犯職工合法權益、進行“甩鍋”的法寶。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擾亂民眾正常生活秩序的同時,也讓不少企業面臨嚴峻的生存挑戰。而在應對生存挑戰中,少數有歪唸的企業不是依照法律規定出牌,反而企圖鑽法律的空子,以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為由肆意減薪裁員。如此不但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損,也讓疫情期間“穩就業”的宏觀調控政策難以落地,甚至可能危及社會穩定,必須堅決遏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鑑於不可抗力可能會對正常交易帶來的不確定性,不少法治國家都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合同履行,在一定條件下給予一方當事人的免責權利。我國《合同法》第117條亦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面對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企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避免合同的履行不能而免除自身部分或全部責任,是於法有據的,並無不妥。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雖然法律設置不可抗力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企業的生存,但並不意味着企業可以隨意行使不可抗力條款賦予的免責權利。尤其是在事關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方面,因企業員工與企業是從屬關係,相互之間的地位並不平等,不可抗力條款按規定不能適用於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沒有在勞動合同中引入不可抗力條款,其用意正在於此。企業以不可抗力為由隨意對員工減薪調薪或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於法無據,是對員工勞動權益的粗暴侵犯。
即便企業面對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為求生存而不得不對員工減薪調薪或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本着共渡難關的理性,與員工平等協商解決問題。今年3月份,人社部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而不能以不可抗力為遮羞布,任性侵犯員工的勞動權益。
一些企業動輒以不可抗力為幌子侵犯員工勞動權益,儘管直接緣於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但在深層次上,還與法律不完善相關。我國現行的《勞動法》雖然沒有引入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但也沒有明確企業不得行使免責權利的具體情形。如此不僅讓一些企業以不可抗力為由侵犯員工勞動權益有機可乘,也讓勞動監察部門在執法中有時面臨於法無據的尷尬,加之部分員工依法維權意識薄弱,更是助長了企業利用不可抗力來唸歪經的任性行為,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不可抗力不是企業侵犯員工勞動權益的遮羞布,絕不能任由這種違法行為蔓延。對此,相關部門要通過修法或出台相關實施細則等形式,明確不可抗力在勞動合同中禁止適用的範圍、種類、標準和形式,切實解決勞動監察執法和勞動者維權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從而全方位地為不法企業套牢法律轡頭,倒逼其在嚴密的法網和嚴肅的法律責任追究面前,主動打消歪念。
應對疫情是一場大考,企業為渡過難關而自救,既考驗企業的經營智慧,又映照出企業的法治底色。企業如果把不可抗力當作遮羞布而肆意侵犯員工勞動權益,既違法又害人,最終必將作繭自縛。
(作者 萬周,摘自《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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