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宇軒)新京報此前報道癌症患者套購管制藥品“紅處方”案,涉案醫生林某被判販賣毒品罪。新京報記者從林某家屬處獲取裁定書顯示,12月9日,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撤銷河南省台前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兩名癌症患者在毒販的帶領下,以止痛為名,從904醫院常州院區套購國家管控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託啡舌下片超過4581片。其間,該院普外科住院醫林某擔任兩名患者的管牀醫生,其與普外科主任共同簽字,開具了兩名病人大部分的該藥品處方。
今年9月23日,河南省台前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林某犯販賣毒品罪,判有期徒刑7年,林某當庭表示上訴。林某稱,自己並不知兩名癌症病人是販毒分子,在整個過程中也沒有從這些人身上獲得過任何經濟利益,而且自己沒有鹽酸二氫埃託啡舌下片的處方權,治療方案也不是自己制定和實施的,因而是無罪的。
台前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可了林某“無經濟利益”的説法,但法院認為,套取藥品的時間跨度長達十個月,且病人不在醫院住院期間,林某仍繼續為其開藥,“主觀上應視為被告人林某明知”二人套購後用於販賣。因此,無經濟利益“並不影響該案定性的成立”。
該案一審後,醫法律師、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合夥人劉曄向記者表示,根據案情,林某販賣毒品罪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林某“是否明知”,而據目前檢方掌握的證據並不能得出當事醫生林某存在“明知”的結論,因而不能構成販賣毒品罪。
本案二審於12月1日開庭審理,林某堅持了一審中辯解陳述,重申不認罪,但對案件中管控藥品經由自己之手流出表示自責。濮陽中院於12月9日做出裁定,認為一審原審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本案發回台前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針對此次套購藥品事件,904醫院常州院區已進行“整改”,鹽酸二氫埃託啡已停用。另據知情人士消息,904醫院常州院區也因此事被全軍通報批評。
新京報記者 張宇軒
編輯 王婧禕 校對 盧茜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