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4S店撞壞新車,遭索賠貶值費,保險公司:無理取鬧

汽車擁有量逐年增加,人們的保險意識也不斷增強,對什麼情況下找點保險理賠,能最大限度地減少自己的損失已成為人們的共識。那麼,新車被撞損,修理賠償之後,可不可以找保險公司索賠貶值費?以下的案例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貶值費到底該不該賠的問題。
男子4S店撞壞新車,遭索賠貶值費,保險公司:無理取鬧
劉先生是一名司機,他在江蘇省靖江市某公司工作,今年早些時候,他開着老闆錢某的車到某4S店維修,但在到4S店停車場準備倒車時,劉先生髮生了意外,將停在店內附近的一輛未上牌的新車撞壞,造成該車左前門和左前葉板損壞。
經協商,劉先生與車輛保險公司及4S店就車輛修理費用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限額內予以賠償,之後4S店對車輛進行修理,從外觀上看與新車沒有什麼不同。王先生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可是幾天後,4S店卻找他要求賠償。
4S店認為,劉先生與保險公司雖已就修車費用進行了賠償,但車輛受損後已形成貶值,應承擔貶值費的賠償責任,並提出了7萬多元的索賠要求。但是劉先生認為索賠數額過高,而保險公司則認為這完全是無理取鬧,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雙方都拒絕了4S店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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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家4S店可不能答應,認為雙方拒絕沒有正當理由,應對自己的損失負責,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4S店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及其老闆錢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車輛貶值損失和事故車輛未及時交付所造成的利息損失共計76000多元。
對此,4S店給出的理由是,被撞車輛之前已由客户預定,但由於車輛有缺陷而無法交付,由於無法交付給客户,需要更換車輛交付,且該車輛系4S店從某金融公司貸款購買,現在每月還需支付利息,這一系列損失應由三名被告承擔。
與此同時,4S店也向法院提出了證據,提交了一份由鑑定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鑑定評估報告,證明因該車輛造成的實際價值貶值71725元,加上應支付的利息,三個被告,如劉先生,應該賠償損失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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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4S店提出的索賠,劉先生也沒有辦法,反正一直都在辯解自己已經和保險公司賠償了4S店的車輛損失,這貶值費自己也不知道是什麼,而且車輛已經進行了修復,使用價值沒有降低,所以不存在貶值損失,即使要賠償,也應該由保險公司負責。
保險業的人更是不樂意,以為車已經修好,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賠償的義務,4S店只是巧立名目。而且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應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即使是間接損失,也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不要説利息損失之類的賠償了,就是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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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保險公司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格式合同,其中指明瞭一項特別條款,即"第三者的財產由於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貶值,修理後由於價值的下降而造成的減值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被車主錢某否認,表示在簽訂合同時並未收到上述條款。
那麼,4S店提出的貶值損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劉先生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事實上,這一規定確實還有法律依據,雖然侵權責任法和保險法以及道路安全法都沒有明確規定車輛貶值損失,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有詳細的規定,關於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問題非常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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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侵權人應當賠償的範圍沒有明確包括車輛貶值所造成的損失,但是,車輛貶值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之一,該條規定不排除侵權人在特殊情況下應當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即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貶值損失應予以賠償。但是,汽車貶值賠償沒有相關的標準和規定可供參考,通常的做法是由評估機構提供評估證據,然後根據評估結果酌情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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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受損車輛是4S店出售的新車,是以售為目的,雖然經修理後使用性能能得到恢復,但無法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再次出售必然會導致其價值下降,造成一定的差價,給4S店帶來損失,所以4S店要求貶值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劉先生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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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靖江市法院2020年11月28日消息,該院日前審理並宣判此案,認為4S店提出的貶值損失索賠有法有據,但其索賠的利息損失沒有實際發生,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但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車主錢某交付了免責條款,故該免責條款對車主無效,故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4S店車輛貶值損失71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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