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廣州。荔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打架鬥毆案件。2019年12月,19歲大學生黃某騎着自行車前去兼職。一位同向騎行的60餘歲男子唐某,扭身吐來一口唾沫 正好打在了黃某身上。倍感羞辱的黃某用自行車攔下唐某,要求他道歉。遭到拒絕後黃某便將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兩人繼續爭執並互吐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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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閲讀 三部門發文明確防衞過當認定標準 矯正“誰能鬧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正當防衞“鬆綁”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涉正當防衞案件往往廣受關注。只有面對生命危險時才能正當防衞嗎?防衞時造成侵害人死亡怎麼辦?面對一羣不法侵害人是否只能對主要侵害人實施防衞?正當防衞“鬆綁”是否會被濫用?
一問:面對哪些侵害可以實施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什麼是不法侵害?《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作出詳細規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
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衞。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衞。
二問:如何界定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三問:防衞時造成侵害人死亡怎麼辦
此次《指導意見》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衞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指導意見》指出,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
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四問:如何認定正當防衞是否“過當”
與正當防衞相比,防衞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指導意見》指出,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五問:是否只能針對直接侵害人實施防衞
面對一羣不法侵害人,實施共同侵害,作為防衞人,是否只能對主要侵害人進行反擊,此前,一直存在爭議。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表示,正當防衞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六問:發生爭執後還手是“正當防衞”嗎
因現實中,防衞行為與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指導意見》要求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衞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衞意圖的認定。
七問:正當防衞“鬆綁”是否會被濫用
正當防衞“鬆綁”、鼓勵正當防衞是否會導致逞兇鬥狠、防衞權濫用?
《指導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衞權利的基礎上,也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
《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衞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f視頻 網友評論 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