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保險阿克蘇中支違法遭罰 銷售人員代替投保人簽字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0日訊 銀保監會昨日發佈阿克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阿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2號、3號、4號),經查,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 新華保險601336.SH)存在未有效規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行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存在保險銷售人員代替投保人在2筆保險的投保資料上簽字的情況。
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未有效規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行為具體為,存在保險銷售人員代替投保人在2筆保險的投保資料上簽字的情況;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具體為,銷售人員向投保人承諾給予旅遊基金及旅遊服務等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後經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同意,該保險銷售人員將2.5萬元旅遊基金以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投保人。
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未有效規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行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阿克蘇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予以警告,並處一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阿克蘇銀保監分局擬對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阿克蘇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十一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劉生福時任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總經理,阿克蘇銀保監分局針對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決定對劉生福處以警告,並處三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梁平作為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保險銷售人員,2019年6月,在銷售人身保險過程中,梁平代替投保人在2份保險的投保資料上簽字。梁平作為該公司營銷員,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阿克蘇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梁平處以警告,並處二千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何英作為新華人壽阿克蘇中支保險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何英向投保人承諾給予旅遊基金及旅遊服務等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後經該公司同意,何英將2.5萬元旅遊基金以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投保人。何英時任該公司保險銷售人員,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阿克蘇銀保監分局決定何英你處以警告,並處三千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佈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户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銀保監會阿克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單位名稱: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
地址:阿克蘇市英阿瓦提路27號7層、8層半
法定代表人:楊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有效規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行為
你公司未有效規範保險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存在保險銷售人員代替投保人在2筆保險的投保資料上簽字的情況。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詢問調查筆錄、電子投保確認書、保險單簽收回執、投訴受理登記表、投訴溝通記錄表、保險合同等證據證明。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你公司保險銷售人員向投保人承諾給予旅遊基金及旅遊服務等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後經你公司同意,該保險銷售人員將2.5萬元旅遊基金以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投保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詢問調查筆錄、投訴受理表、投訴溝通記錄表、電子保單、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流水等證據證明。
針對上述違法事實,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未有效規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行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警告,並處一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分局擬對你公司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十一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阿克蘇銀保監分局
2021年2月3日
中國銀保監會阿克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個人姓名:劉生福
所在單位名稱: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
職務:時任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你作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總經理期間,該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該公司保險銷售人員向投保人承諾給予旅遊基金及旅遊服務等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後經該公司同意,該保險銷售人員將2.5萬元旅遊基金以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投保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詢問調查筆錄、投訴受理表、投訴溝通記錄表、電子保單、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流水等證據證明。
針對上述違法事實,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處以警告,並處三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阿克蘇銀保監分局
2021年2月3日
中國銀保監會阿克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個人姓名:梁平
所在單位名稱: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庫車營銷服務部保險銷售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你作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保險銷售人員期間,你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2019年6月,在銷售人身保險過程中,你代替投保人在2份保險的投保資料上簽字。你作為該公司營銷員,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詢問調查筆錄、電子投保確認書、保險單簽收回執、投訴受理登記表、投訴溝通記錄表、保險合同等證據證明。
針對上述違法事實,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處以警告,並處二千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阿克蘇銀保監分局
2021年2月3日
中國銀保監會阿克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個人姓名:何英
所在單位名稱: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保險銷售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你作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保險銷售人員期間,你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在保險銷售過程中,你向投保人承諾給予旅遊基金及旅遊服務等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後經該公司同意,你將2.5萬元旅遊基金以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投保人。
你時任該公司保險銷售人員,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詢問調查筆錄、投訴受理表、投訴溝通記錄表、電子保單、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流水等證據證明。
針對上述違法事實,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分局決定對你處以警告,並處三千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阿克蘇銀保監分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