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熊孩子”沉迷網遊,鉅額充值款能要回來嗎?

由 費玉榮 發佈於 綜合

作為疫情防控期間的應急之舉,在線教育正在我國大規模開展。但在本意為“停課不停學”的教育實踐中,有一些孩子“人在網課,心在網遊”,更有孩子私自充值、鉅額打賞,從而引起糾紛甚至極端事件。

魯法案例【2021】82

案情回顧

2020年受新冠肺炎影響,中小學生採取上網課的方式在家學習,還在上小學四年級的小彬(化名)也是這其中的一員,小彬母親特地為他準備了一部“網課專用手機”。但在9月份,小彬在學習之餘用手機登錄了一款網絡遊戲,並在玩遊戲的過程中,偷偷綁定了母親的銀行卡及支付寶,短短几個小時在線充值近4萬元。小彬母親發現後立即聯繫網遊公司,希望能夠予以退款,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只得向威海市文登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網遊平台以及遊戲運營商返還小彬充值的款項。宋村法庭法官顏秀松收到案件後,首先與原告代理人取得了聯繫,得知小彬的家庭條件並不富裕,母親賬户上的錢是小彬姐姐多年打工積攢下來的嫁妝錢。瞭解這一情況後,顏秀松迅速安排送達並積極與各被告方進行溝通。案件送達後,考慮到疫情影響以及各被告均系外地公司,顏秀松採取線上、線下、電話、微信等多種方式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確定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該消費行為是否系小彬本人所為。針對案件焦點,顏秀松積極為雙方搭建在線溝通平台,引導雙方進行網絡視頻交流,由小彬在實時視頻中操作遊戲充值流程,以便查清案件事實。視頻交流之後,被告公司認可了小彬系實際充值人的事實。最終雙方在顏秀松的主持下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公司將小彬充值的款項予以退還,原告也在收到款項後撤回起訴。

法官寄語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針對未成年人網絡支付問題又做出了更為細緻的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從法律規定看,未成年人給網遊充值、給網絡主播打賞,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該款項,家長們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決定是否追認,如不追認,則是可以要求相關遊戲公司和平台退款的。但實際生活中,如何退款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 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充值和打賞的款項,家長是有權要求全部退回的。但是 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充值、打賞的款項能否追回,就需要根據年齡、智力發育情況和對事物的認知程度進行綜合分析,不能簡單認為只要孩子未成年,他充值、打賞的錢就能全部退回。喜歡玩遊戲是孩子的天性,但因其自身的辨認能力有限,做出的行為往往超出了其能力承受的範圍。作為家長,在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學習以及遊戲習慣的同時,也要做好對孩子的監管教育工作,更要妥善地保管自己的財物以及各種消費賬户,設置安全的支付密碼,取消免密支付設置。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審查參與網絡遊戲的主體,拒絕為未成年人提供此類網絡服務。作為社會職能部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保護與打擊制度,加強網絡監管與宣傳教育,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打賞的可能性,為未成年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來源:威海市文登區法院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