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危險化學品,大部分消毒用品,如酒精、碘酒、84消毒液、乙醚,某些香料、香水、油漆、油墨、塗料、樹脂、膠黏劑等,危化品安全事關人身財產及社會公共安全,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相對於一般貨物,進口危險化學品在進口申報通關有哪些環節和規定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什麼是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貨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燒、爆炸、腐蝕、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運輸、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必須採用特殊防護設施與措施的貨物。
危險貨物包裝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過450升、淨重不大於400公斤的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壓力容器、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
二、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質檢總局《關於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0號)等有關規定,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以下簡稱《目錄》)中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無論其是否列入《法檢目錄》均屬於法定檢驗商品,在進出口時須向海關申報。
三、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關於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
4.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簡稱“GHS制度”)
5.《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簡稱“TDG法規”)
6.《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籤規範》(GB3000系列標準)
四、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流程
1.向海關申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詳情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40號令《關於公佈的令》附件37)、《關於(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2.委託代理報關企業或自行向海關報關。
3.按照GHS要求編制危險公示標籤和安全數據單;
4.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5.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説明;
6.預約並接受海關現場查驗。
五、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要求
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應當按照我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等規定實施檢驗,主要包括口岸檢查、轉場檢查、目的地檢驗等查驗方式。檢驗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衞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的規定。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籤,是否隨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籤、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的規定。
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應檢驗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的規定。
供稿/ 黃埔海關
審核/ 海關總署商品檢驗司
監製/ 陶永
審校/ 劉暢
編輯/ 雷煦
美術編輯/ 衞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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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關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