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問題幹部”主動投案,説明了啥?

又一“問題幹部”主動投案,説明了啥?

譚曉榮

重慶市紀委監委2月19日晚發佈消息,市委政法委副書記譚曉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主動投案,目前正接受審查調查。

這幾年,一些“問題幹部”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的情節總是頗受關注。2019年5月9日,中紀委官網發佈了這樣一則消息:“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一天,官網發佈了一則針對此事的評論,題為《主動投案是選擇了唯一正確的出路》。

在他之前,還有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鐵這兩位中管幹部因“主動投案”受到媒體及公眾的廣泛關注。2019年1月召開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顯示:“艾文禮、王鐵等中管幹部主動投案,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而5000多這個數字,在接下來的一年裏就翻了一番,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顯示:“在強大震懾和政策感召下,全國有10357人主動投案,其中中管幹部5人、省管幹部119人。”

對此,中紀委機關刊《中國紀檢監察雜誌》曾發文稱,主動投案正從“現象”變為“常態”。主動投案成常態,反映了啥?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李輝在《人民論壇》刊文對此進行了分析。

從“投案自首”到“主動投案”

又一“問題幹部”主動投案,説明了啥?

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主動投案的案例,其重要性不僅在於秦光榮比艾文禮和王鐵的級別高一些,而是“主動投案”這一提法逐漸被固定下來。在艾文禮和被審查調查的通報信息中,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原文是:“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可以發現,在調查艾文禮和王鐵時使用的還是“投案自首”這樣的説法。

可以説,在秦光榮之前,紀檢監察部門發佈的消息中主要使用的是“自首”這樣的純法律術語。在秦光榮案件的通報信息中,才確定使用了“主動投案”,之後主動投案成為固定的術語,甚至還入選了 2019 年度十大反腐熱詞。那麼,我們到底應該如何理解“主動投案”這一術語?

從三個術語的使用來説,投案自首、自動投案和主動投案三者之間是有差別的。首先,投案自首和自動投案都是約定俗成的法律用語,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以自動投案是刑法規定的認定為自首的重要表現之一。但是主動投案是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犯罪時所使用的術語,在2019 年 7 月發佈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主動投案,是指:(一)黨員、監察對象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採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二)涉案人員的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詢問、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採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因此,主動投案的範圍實際上要超過自動投案和投案自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向其所在黨組織、單位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向有關巡視巡察機構投案,以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投案”都可以被視為是主動投案。

其次,主動投案和自動投案在主體身份和投案時間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刑法中所規定的自動投案,投案人員的身份必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是主動投案人員的身份則比較寬鬆,是“有關人員”。而在投案時間上,自動投案對時間的要求比較寬鬆,只要投案主體沒有被司法機關控制,都可以投案自首。但是在紀檢監察對職務犯罪的調查中,就需要監察對象在調查談話開始之前主動投案,對時間的要求比較嚴格。因為《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條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人員進行初核談話、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期間,或者採取留置措施後,有關人員主動交代紀檢監察機關未掌握的本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不認定為主動投案。”

“問題幹部”為何選擇主動投案?

又一“問題幹部”主動投案,説明了啥?

◆一是,主動投案是行動者出於對自身利益考量的理性選擇。

從理性選擇的視角出發,我們可以把主動投案現象看作是行動者出於對自身利益考量的理性選擇。在理性選擇的視角下,我們更傾向於認為主動投案是犯罪主體在面臨懲罰和從輕處罰的機會時,通過權衡利弊所做出的理性選擇,而不是某種道德和社會規範驅動的結果。

從這一視角出發,犯罪主體在選擇主動投案時可能主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對自己被查處概率的預期。如果其對自己被查處概率的預期越高,那麼其主動投案的可能性也會相應提高。在腐敗研究領域中,學界曾經提出了“犯罪—懲罰”模型來解釋腐敗行為的發生。這一理論認為,腐敗行為的發生取決於行動者對腐敗收益和被抓捕風險二者的預期,行動者會理性地選擇腐敗收益大而懲罰風險小的腐敗形式。如果當初在選擇腐敗時犯罪主體是理性的,那麼顯然主動投案應該是犯罪之後的一種理性選擇。二是對減輕懲罰的需求。如果對未來減輕懲罰的需求越強烈,那麼其主動投案的概率也會更高。因為主動投案的唯一好處,就是可以爭取到組織的寬大處理。

◆二是,主動投案是個人特質和外在制度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

人類的行為選擇是非常複雜的,道德、情感、文化觀念等因素都可能會極大影響一個人的行為。同時,所有人都是“有限理性”的,在面對組織審查如此重大的事情時,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冷靜分析和理性選擇的。因此,根據新制度主義的觀點,主動投案也可能是個人特質和外在制度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

理性選擇理論在解釋主動投案行為時還有一個很大的侷限性,那就是他沒有辦法説明主動投案數字的巨大增長。因為犯罪主體的理性程度可以説是恆定的,那麼同樣是理性選擇,為何在十九大之後數量突然猛增呢?這其中的原因只能從制度中去尋找。從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強了反腐敗力度,新一輪的反腐敗鬥爭有兩個不同於以往的核心特徵 :一是堅持對權力監督的“全覆蓋”,力爭對公共權力的監督不留死角 ;二是對各類腐敗問題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堅持對“老虎”和“蒼蠅”一起打。可以説,中國反腐敗的制度環境發生了極大變化。在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反貪局的力量也補充到了原有的紀檢監察部門,反腐敗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黨規也不斷完善,監察委對於職務犯罪的調查能力、手段和範圍都有很大的提升。在原來的制度環境下可以隱藏的問題,由於制度的轉變而通通暴露出來了。這就使得許多犯罪分子為了適應新的環境,不得不選擇主動投案,爭取寬大處理。

當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選擇主動投案時,主動投案就會形成一種示範效應。也就是説,當一個潛藏的腐敗分子,其周圍發生主動投案的情形越多時,其選擇主動投案的概率也會越高。長此以往,就可以形成一種良性循環,主動投案的現象越普遍,就會讓更多隱藏的腐敗分子去選擇主動投案。

主動投案成常態,反映了啥?

又一“問題幹部”主動投案,説明了啥?

無論是理性選擇的視角,還是新制度主義的視角,都把結論引向一個方向:那就是主動投案反映了中國反腐敗制度發展取得了切實的新成效,不僅是對腐 敗分子形成了全方位的震懾效應,更重要是逐漸起到觀念塑造的作用,逐步邁向“不想腐”的新階段。

首先是震懾效應。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反腐敗在戰略和制度上發生了重要轉變,黨中央首先轉變了對中國目前反腐敗形勢的判斷,恢復了 1993年當時的一個重要判斷,那就是反腐敗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 :“新形勢下,我們黨面臨複雜嚴峻的考驗,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脱離羣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更加尖鋭地擺在全黨面前。”在這種形勢下,黨中央果斷調整反腐敗戰略,在“三不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戰略中首先實現不敢腐,加大力度治標,用治標為治本贏得時間。為此,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針對本職工作要實現“三轉”(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清理退出與主業無關的議事協調機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參加議事協調機構由125個減至14個,精簡率85%。執紀監督機構佔內設機構60%以上,人員數佔編制總數60%以上,在不增加建制編制的前提下,將紀檢監察室從8個增加到12個。從十八大期間中紀委歷次公報中的統計數字來看,十八大期間共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154萬多件,涉及157萬多人,其中省部級以上的領導幹部440餘人。在十七大期間,同樣的數字只有66萬多人。這樣一系列的重大舉措,使得十八大期間對腐敗分子真正形成了巨大的震懾效應。

同時,黨的十九大之後,雖然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了,但是中央並沒有改變對腐敗形勢的根本判斷,也絲毫沒有放鬆對腐敗案件的打擊力度。同時,“三不腐”戰略由分步推進改為一體推進, 針對不能腐和不敢腐的各項舉措也相繼上馬。在國家監察委員會改革之後,紀檢和監察的主要職能開始聚焦到“權力監督”上來,從根本上解決濫用公共權力的問題。在這種形勢下,潛藏的腐敗分子對被查處的風險預期越來越高,根據前文的理論推理,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增加主動投案的幾率。

其次是紀法關係。從投案自首,到自動投案,再到主動投案,看似只有幾個字的變化,但從更深的層次來説其實體現了中國反腐敗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那就是理順紀法關係的問題。長期以來,檢察院下屬的反貪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在部分功能上是重合的,雖然從法理上來説,反貪局打擊的是職務犯罪,但是貪污賄賂類職務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紀委所着力打擊的腐敗現象。二者在監督對象上也有很多重合的地方,在這種紀法分離的監督模式下,難免存在紀法銜接不暢,紀法無法融合,甚至出現相互衝突的現象。監察委改革以後,隨着新的國家監察法的實施,紀律和法律在反腐敗實踐中的關係逐漸被理順了。首先是要實現紀法分開,紀律的歸紀律,法律的歸法律。所以在主動投案問題上,紀檢監察部門所使用的術語就區別於法律用語,不再輕易使用“自首”和“自動投案”這樣的術語了。此外,僅僅分開是不夠的,還要進一步實現紀法銜接。在紀檢監察部門調查審理完畢之後,需要移交司法部門進行公訴,這時候就要把主動投案中的情節進行認定,與司法部門對自首和自動投案的認定銜接起來。紀檢監察部門所調查使用的證據,應當在後續的司法程序中直接加以使用。

最後是觀念塑造。反腐敗的制度發展,不僅僅要改變人的行為,更重要的是改變公職人員的觀念,這也是我們最後實現的“不想腐”。可以説,主動投案現象的大量湧現,在一定程度上説明了腐敗分子的觀念在發生變化。從理性選擇的角度來説,他們認為主動投案比逃避懲罰更加符合自己的長遠利益。從新制度主義的角度來説,腐敗分子可以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良心上幡然悔悟,充分説明這些年中國反腐敗的制度發展,已經在不想腐的階段上開始初見成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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