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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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擊: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來了!
9月21日,為加強化妝品標籤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標籤使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開徵求《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意見稿”)。

重拳出擊: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來了!
≤0.1%的微量成分以“其他微量成分”另行標註

意見稿第十二條(化妝品全成分標註要求)中特別指出,當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時,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進行標註,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當以復配或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時,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據調查瞭解,以前的成分標註要求是按“>1%的降序排列,≤1%的可以不按序排列”的標準進行,而如今的意見稿,對≤0.1%的微量成分提出了透明化要求,其目的直指概念性添加。但實際能否起效,相關業內人士並不看好,“其一,不能以添加的百分比界定是否概念性添加。其二,概念性添加的東西,完全可以以濃度很低的提取物命名,從而排序靠前。”

小規格包裝創新電子標註+創新用語

意見稿第十七條(小規格包裝標註要求)為小規格包裝提出新思路。

化妝品淨含量不大於15g或15mL的產品,僅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上標註產品名稱、註冊人或備案人的名稱、淨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還應當標註產品名稱和使用期限,其他應當標註的標籤信息可以標註在內置説明書或電子標籤中。以電子標籤形式進行標註的,應當在其圖碼下方標註“電子標籤”字樣,並通過智能手機等常規設備即可掃碼識別。

“電子標籤”符合互聯網時代下的數字化特點,滿足小包裝限制下的信息明確可查詢。

另意見稿中第十八條(創新用語)中,允許產業用語的創新。若化妝品標籤中使用尚未被行業廣泛使用的用語,且不屬於禁止標註內容的創新用語的;為防止消費者不理解用語,需在相鄰位置對其含義進行解釋説明。

實行禁用語動態管理

意見稿第二十一條(禁止標註或宣稱)中,明確禁止標註或宣稱內容,包括:禁止明示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及不具備的功能,混淆與食品、藥品等的界限;未經過政府、部門、機構等認可而進行化妝品宣稱的;利用商標、字體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等13條。

且在此基礎上,制定意見稿第二十二條(禁用語管理),化妝品標籤宣稱禁用語實施動態管理。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化妝品監管工作實際,對禁用語進行實時調整。同時,結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等規定,同步建立化妝品禁用語庫,對其施行動態增補管理,以方便日常監管工作中操作,有效避免因法規制修訂週期較長帶來的新出現的禁用語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監管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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