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朱寧寧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0月14日分組審議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這是兩個修正草案第二次提請審議。
國旗和國徽是國家尊嚴的象徵。及時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有利於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有利於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有利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在全社會更好地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審議中,與會人員認為,此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正草案廣泛徵求了社會各方面意見,對於國旗、國徽的應用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後的兩個修正草案重點突出、科學合理,更具針對性、嚴肅性和實用性,內容成熟可行,建議儘快表決通過。與此同時,與會人員還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
審議中,有委員建議設立“國旗日”,讓國旗意識深入到每一位國民心中,讓全社會特別是青少年尊敬國旗、熱愛國旗、接受國旗教育,激發民族自豪感和道路自信心。
“國旗是國家主權、民族精神的象徵和標誌,升掛國旗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目前,世界上多個國家都設立了國旗日。”高友東委員建議將9月27日五星紅旗誕生這一天設立為我國的國旗日,舉辦國旗日慶祝活動。
值得關注的是,為確保責任落實,國旗法、國徽法的修正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統籌協調國旗、國徽管理的具體部門,將一審稿中規定的“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分別修改為“國務院辦公廳”,規定由其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旗、國徽的管理有關工作。
“這是這次‘兩法’修改的一個重要進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武增説,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寄託着公眾對國家的熱愛和情感,使用是不是適當,是不是能夠恰當、妥貼地表達共同的情感,會不會產生令人反感的效果,這些問題都應該有一個主管部門能夠及時地研究、回應,這對於國旗、國徽正確的使用是非常有意義的。
武增建議,今後國旗法、國徽法實施過程中,國務院辦公廳組織有關人士參加國旗、國徽使用方面的相關工作,及時回應社會對這方面的關切,釋疑解惑,保證這兩部法律正確實施。
根據實踐中國旗、國徽的使用情況,兩個修正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對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懸掛和使用進行了規範,新增多項規定。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建議對相關內容進行再完善。
國徽法修正草案二審稿增加,“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
歐陽昌瓊委員建議增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外交活動、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國旗徽章,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旗徽章。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小寧建議新增一個內容,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憲法宣誓等重要儀式或重要場合,應當佩戴國徽徽章。“這可以進一步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家意識,表達為國家服務的意願。同時,也與國旗法第七條規定的在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懸掛國旗相銜接,以更好地體現莊重感、儀式感”。
“實際上,國旗也可以有徽章,有時候在一些重大場合佩戴國旗的徽章比國徽的徽章更直觀一些。”全國人大代表車捷建議在國旗法修正草案二審稿第九條增加“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旗的徽章”。
國旗法修正草案二審稿新增展覽館、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張志軍委員建議在“展覽館”後面加上“影劇院”。“我國現在有12000多家影院,據統計,去年觀影人數達到17.3億人次,有劇院2000多家,觀眾人次每年也有4000萬。作為影響廣泛的重要公共文化傳播場所,更需要在工作日、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