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樹投毒被判刑了?
對,你沒有聽錯,
有人因給樹投毒,
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給樹投毒的案件,被告人常某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案情回顧
被告人常某系天水市麥積區馬跑泉鎮某村村民。常某在自家建房時,因不滿天水市麥積區園林建設服務中心栽種於其家門前的四棵法桐樹影響施工,為了排除妨礙,遂用衝擊鑽在四棵法桐樹底部多處打孔,並用注射器將草甘磷注射到孔內,致四棵法桐樹枯死。
經甘肅林院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所鑑定:植物為懸鈴木屬的三球懸鈴木(法桐);4株法桐總蓄積量為1.538m3;4株法桐總價值為12132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
(二) 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三) 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法官提示
公私財物均受法律保護,切勿因一己私利而實施損害公眾及他人權益的行為,以免觸犯法律紅線,甚至招來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