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托育機構預付費須進行資金監管

由 高會雲 發佈於 綜合

近日,市衞健委、市市場監管局等五部門印發《北京市托育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托育機構預收消費者資金金額一次性超過20000元,應於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備案,並及時更新備案信息。托育機構採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須採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

該《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採用單用途預付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即在運營過程中採取先預收托育服務費、後按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經營者。托育機構與嬰幼兒家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契約、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交易。本市鼓勵簽訂本市衞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聯合推薦的托育行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托育機構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辦法》要求,預收消費者資金金額一次性超過20000元,應於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備案,並及時更新備案信息。托育機構預收消費者資金金額一次性未超過上述標準,可以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自主備案。消費者可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查詢已進行預付卡備案托育機構的相關備案信息。

在預收資金監管方面,《辦法》指出,托育機構應在其官網等信息平台和其托育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將機構名稱、收費標準、退費辦法、隱私保護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預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預收金額較大等對嬰幼兒家庭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托育機構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嬰幼兒家庭作出風險提示,並保障消費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閲覽。不得在公示的收費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嬰幼兒家庭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辦法》要求,托育機構採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須採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托育機構應選擇本市轄內一家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資金專用存管賬户,在區衞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議。托育機構主體與收費主體應一致,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户或非本機構賬户收取服務費用,全部預收資金應直接進入專用存管賬户,即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存管銀行。嬰幼兒家庭選擇現金支付的,托育機構應於收到現金的2個工作日內將現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户,並將相應的交易信息主動報送至存管銀行。

收費時段與托育服務時間安排應協調一致。對於使用租賃場地進行服務的,一次性繳費時間跨度不超過場地剩餘的租賃期限。托育機構按小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小時的費用;按週期收費的,不得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早於新的托育服務週期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托育機構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本機構存管專用賬户,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將預收資金按存管比例,要求一部分留在資金存管專用賬户中作為存管資金,剩餘部分需在2個工作日內撥到托育機構。

《辦法》還明確,嬰幼兒家庭在付費之日起7日內未接受託育服務的,有權要求機構退費,托育機構應當自嬰幼兒家庭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付費,確實無法按照原渠道退還的,需由雙方協商確認變更退費渠道;嬰幼兒家庭因付費獲得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文/本報記者蔣若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