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法”微信公號4月7日消息,作為家庭主婦,在面對離婚糾紛時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但是,家務勞動的價值不僅要被“看見”,更應該被“看重”。近日,芝罘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為全職太太的離婚案,有效維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
原告朱某與被告劉某於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並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兒一女,劉某在生育子女後辭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顧子女起居上學,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費。
朱某稱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劉某婚內出軌,給朱某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並且劉某賦閒家中亦不做家務,雙方觀念差異巨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狀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庭審中,劉某否認朱某關於出軌的事實主張,並述稱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對其不信任,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動輒打罵,甚至在公共場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動手。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行為,停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被告所謂“出軌”的污衊,並告知其被告在照顧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義和價值,勸説原告給予被告一定補償。經過法官批評和勸説,原告承認了錯誤,認可了被告的人生價值。
最終,經法官多次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一、原、被告均自願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撫養,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撫養,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擔對方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原、被告每月探視對方撫養的婚生子女最少兩次,具體探視方式、時間由雙方自行協商。
三、原、被告共同購買的房屋的財產性權益、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轎車、原告名下銀行賬户內的全部存款均歸原告所有,原告於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財產的補償款93萬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額支付上述補償款,則原告應立即按照100萬元支付補償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庭是社會和諧的細胞,家庭的和諧需要家庭成員的共同努力。被告結婚後放棄了自己的事業,成為了家庭主婦、全職太太,每天重複做各種繁雜事務,卻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
在被告決心同意離婚時,法院幫助其維護了自身權益,通過肯定全職太太的家務勞動價值,傳遞出夫妻平等互愛,共擔家庭責任的價值導向,彰顯了法律制度對權利的保護,對人的關懷。
來源:四川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