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日,各地人民法院紛紛向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後,各地陸續發出了當地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財產分割一直是離婚糾紛案件中的難點,因此各地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讓公眾備受鼓舞。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主任譚芳,是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處理過大量離婚財產爭奪案。在她看來,通過當事人雙方如實陳述自己真實的財產情況,能極大地節省司法訴訟的成本,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實現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並非新制度,後續能不能得到落實,還有賴於配套措施,涉及“能否充分保證律師調查取證權、能否保證法官查控核實權以及夫妻一方違反如實申報後面臨何種處罰強度等”。
法院難斷“夫妻共同財產”
譚芳當了11年法官、18年律師,她告訴記者,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並非新制度。2016年4月,最高法在全國法院開展了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首次明確提出了離婚財產申報制度。到了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該意見第44條規定: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同時送達《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
“在以往的離婚糾紛案件中,法院也會要求雙方當事人陳述各自和家庭的財產。比如上海徐匯法院已有實操案例。”但財產申報中較難避免的是一方出於自身利益,少説或故意隱瞞自己的財產。“在現實婚姻生活中,有相當多的夫妻並不擁有完全平等、透明的互動關係。比如在一些家庭中,夫妻中一方主外,掙錢多;另一方主內,日常工作主要是為家庭成員提供服務。平時掙錢多的一方往往在實際上掌握和控制了家庭財產的知情權和主動權。”在婚姻和諧時,夫妻雙方各自為家庭服務,財務知情權和支配權並不是什麼大問題,然而一旦婚姻關係生變,夫妻中弱勢的一方很難平等、全面地瞭解家庭財產的全貌。所以,如何規避婚姻中強勢一方在財產申報時的藏匿行為,成為財產分割的關鍵所在。
針對財產藏匿,法律此前就有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由於法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取證、調查存在不確定性,家庭財產很難實現公平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有何不同
以上海閔行法院此次正式受理的離婚糾紛為例,該案原告訴稱夫妻雙方感情冷淡,婚姻狀態已名存實亡,故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告知書》《保證書》並於立案當日便送達雙方當事人,告知相關注意事項、敦促當事人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六十七條規定了“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至此,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確立為一項法定義務,財產申報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未如實申報或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都需要承擔明確的法律後果。
那麼隱藏、瞞報行為面臨哪些具體處罰呢?在各地發出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中,有“未如實申報或拒絕申報的後果”一項,“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前述行為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可以申請對該未申報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一方,若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院對該方予以罰款、拘留;若構成犯罪的,還可以依法追究該方的刑事責任。”可見,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對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會有一定的震懾作用,有助於促進夫妻雙方開誠佈公,誠信訴訟,更好地解決夫妻間的財產爭議;與此同時,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難查清、案件拖延的難題,提高司法審判效率,維護司法公平正義。
減少“隱藏瞞報”,關鍵看執行
在譚芳近30年的從業經歷中,“財產分割難”主要有三種代表情形。“一是一方對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完全不知曉,也很難查清楚;二是一方知曉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財產與該方經營的公司財產存在混同,難以區分;三是一方知曉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早就進行了財產的隱瞞或轉移,查清面臨較大困難。”面臨這些情形時,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能否落實,能否充分保證夫妻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有賴於具體詳細的後續配套措施。“比如,能否充分保證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能否確保法官可以藉助法院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核實財產申報範圍是否準確,以及夫妻一方違反如實申報義務面臨何種處罰措施強度,比如不分或少分財產的比例是多少、是否能納入社會徵信系統等。
譚芳舉例,在她經辦的一個加拿大華人離婚案件中,當地法院明確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未如實申報,瞞報漏報的財產一經對方發現直接歸對方所有”,如此違規成本,對當事人形成很強的震懾作用。目前我國涉及瞞報漏報時的表述是“法院依法對該未申報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法院判決時到底是少分還是不分,將對當事人和社會產生不同的影響。
(原標題:各地紛紛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我們該關注什麼?)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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