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槐法案例丨有退休金的老人要求兒子支付30年贍養費,能否得到支持?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以案説“典”

還記得電視劇《都挺好》裏的“作爹”蘇大強嗎?明明自己每月有5000元退休金,卻一直攥在手裏不花,而是各種從兒女身上“搜刮”,不僅住房要三室兩廳,還要喝手磨咖啡!

氣的有觀眾提出“養老不養蘇大強”的口號。但是,這樣的建議在法律上真能過關嗎?本期以案説“典”,通過槐蔭法院民三庭李永晶法官審判的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共同探討相關贍養法律問題。

案情回顧

劉老漢與江老太系原配夫妻關係,雙方婚後生育一子劉大。1990年,劉老漢與江老太經法院判決離婚。江老太自1990年起跟隨劉大共同生活。劉老漢與江老太離婚後,與楊老太再婚,後雙方於2010年離婚。離婚後,劉老漢也搬來濟南,期間與劉大關係良好。後因劉老漢要求劉大將其親生母親趕走,雙方鬧了矛盾,劉老漢離開濟南,並與楊老太復婚。不久,便將兒子劉大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劉大向原告支付從2005年10月起至2020年10月止,每月贍養費500元,共計18萬元。

劉大辯稱,自己始終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母親離婚後一直跟隨自己生活,雖然父親再婚,且提出讓其趕走母親的無理要求,但他仍然帶着妻子孩子去探望父親,與父親關係良好。且父親的生活相當富裕,已經達到小康水平,遠遠高於其一家的平均生活水平。父親1990年退休,退休工資逐年上漲,至2020年1月,其每月的退休工資有4500元,僅需供養其一人。而劉大的月工資收入僅有4300元,需要贍養患病的母親,撫養兩個上學的女兒。綜上,劉老漢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爭議焦點

能否以父母經濟條件好拒絕支付贍養費?支付多少贍養費較為合理?

裁判要旨

庭審過程中,雙方提交了工資收入證明等證據,並申請兩名證人出庭作證。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應當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贍養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現原告已年近八十,年老體弱,被告系其唯一兒子,其應承擔對原告的贍養責任,而不能以原告生活條件好、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贍養費的年限與數額方面,法院認為,原告1990年退休時年僅45歲,且有退休金,原告不能證實其退休時至其年滿六十歲期間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因此其主張此階段的贍養費無法律及事實依據。關於原告主張的2005年10月至2020年期間贍養費問題,因原告2005年10月已是年滿六十週歲的老人,身體情況亦不如往昔,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自2005年10月至2020年期間完全履行了贍養義務,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原告退休金逐年增長,且考慮到被告現收入狀況、贍養能力,酌情確定被告每月按200元支付為宜,經計算,被告應支付原告2005年10月至2020年10月贍養費共36000元。

最終,槐蔭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等條文判決,劉大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老漢贍養費36000元。該判決生效後,劉大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説法

贍養老人是法律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贍養標準應以老人的實際需求為限,並綜合考慮子女收入、負擔等因素。一般來説,如果老人有退休金、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入,在相應範圍內可以適當減少子女的贍養費,但這並不意味着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贍養老人。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人是指60週歲以上的公民,但並不等於父母只有成為老人後才有權要求子女贍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父母未滿60週歲,但有證據證明確因身體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的,成年子女也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來源:槐蔭法院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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