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19日電 題:航司積分3年清零被質疑,設置有效期是霸王條款?
作者 朱巍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近日,演員胡兵在社交平台發佈一段視頻,對航空里程積分失效以及航司的提醒服務存在質疑。視頻中,胡兵表示,因積分失效事宜多次聯繫東航客服無果,他此前是東航的白金卡,累積了50萬積分,“突然間因為疫情,這段時間所有的積分就跑掉了、沒了”,而東航客服表示積分失效前已發過短信通知過了。
航空公司積分3年清零合不合理?積分設置有效期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航空公司的積分對消費者權益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從本質上講積分的性質屬於消費者真金白銀消費之後折現的積分,這個積分的作用有很多,每個等級享受的服務不同,包括兑換升倉等等。因此可以説,有了一定的積分,是享受其他權益的一個基礎,所以對消費者的影響很大。
而判斷航空公司能不能清空積分需要看具體的規則約定。這個積分本質的規則有點類似於合同事先約定,用户選用了東方航空公司的這麼一個服務,在服務協議裏有明確的規定,消費多少錢有多少積分,這個積分要保存多長時間,就是類似於一個遊戲規則,只要消費者一開始同意了,事後就必須按照這個積分的規則去履行,包括是不是清空、保存多長時間。因此,如果沒有其他因素影響,是不涉及到霸王條款問題的。因為所有的遊戲都是有一定規則的,但是事先要做到兩點:第一點就是要用户充分知情且同意,第二點是航空公司要有一個提示義務。
具體到胡兵這個事兒,他是因為疫情期間出行受限導致積分過有效期,而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在2020年的時候,最高法院也專門出台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特別提到了像疫情這種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履行的問題。
疫情期間,航班確實受到影響減少,而且大家的出差頻率也降低了,這勢必會影響到包括積分兑換、積分保級、繼續履行等。《指導意見》也特別提到“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並不是明知道規則卻不履行,而是想履行沒有辦法履行的情況下,正常的規則應該是把疫情的特殊時期作為一種不可抗力,雙方不承擔責任繼續履行,或者延遲履行。航空公司最好的應對做法應該是把疫情期間的積分順延,當然也不是完全無限度地順延,而是要有一個科學的依據。如果是單方面直接蠻橫地把積分清零,就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等,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同時也違反《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和合同履行方面的規定。(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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