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騙保冒用他人信息住院,事後無法認定工傷,患者起訴醫院,法院判了

病歷本所填名字非本人,致使伍某申請工傷認定受阻,於是狀告醫院索賠。近日,瀏陽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為騙保冒用他人信息住院,事後無法認定工傷,患者起訴醫院,法院判了

受工傷後 為騙保他填寫他人姓名

2019年5月,伍某在瀏陽市一建材工廠作業時被電鋸割傷了左手指,由該廠同事周某陪同到醫院進行治療。由於伍某剛入職該公司,尚未辦理保險手續,但公司有為周某購買了保險,於是伍某在醫院以周某的名義接受治療,並提供了周某的身份證件。

事後,伍某因申請工傷認定受阻,便與醫院協商更正病歷本名字,遭到醫院拒絕。伍某認為病歷名字錯誤系醫院未核對患者信息造成,因此向瀏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對病歷本名字進行更改。

醫院方稱伍某在住院後一直使用的是周某名字來進行醫療救治,所有的簽字、醫生問話、護士核對均是以周某的名字來陳述,住院期間從未告知病歷書寫錯誤。在醫院提供的入院知情同意書、手術同意書等書面簽字文件中,患者簽名處均簽寫的周某名字。

為騙保冒用他人信息住院,事後無法認定工傷,患者起訴醫院,法院判了

法院認定:

醫院無審核患者真實身份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伍某周住院期間未曾表明自己真實身份及要求更正病歷本名字,出院後發現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和報銷商業保險時,才要求醫院更正,可知伍某非善意,並意圖使用他人身份騙取醫療保險金。

法院認為,在緊急救治的情況下,醫院並無審核患者真實身份的法定義務,如賦予該項法定義務給醫院,遇到緊急情況,可能妨礙及時治療。伍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對其作出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後果,且醫院在履行醫療服務合同中無過錯;從引導社會誠信出發,法院最終判決對伍某要求更正名字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説法

為騙保冒用他人信息住院,事後無法認定工傷,患者起訴醫院,法院判了
就醫時,患者除應如實向醫生陳述病情之外,還應告知自身的真實身份,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1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就診,將導致門(急)診病歷手冊、診斷證明、醫學檢查報告單和交費單據上記錄的患者身份信息等記錄與實際就診人員脱節。若發生醫療事故,將無法直接認定醫療機構對實際就診人員進行過治療行為,冒用他人信息就診的患者將無法直接證明上述醫療行為是否與患者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2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意圖騙保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中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4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活動,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因此,故意使用投保人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就診,意圖騙取保險金的,相關行為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3

無法直接通過相關診斷證明對傷殘、工傷等進行認定。正如本案中,伍某冒用他人身份就診,導致其事後申請工傷認定時,因醫學證明的登記錯誤,身份信息與就診信息等不一致,致使其無法直接被認定為傷殘或工傷。另外,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是依據當時患者的病理生理情況作出客觀反映的一種記錄,病歷的書寫和修改有着嚴格的法律規定,已經制作的病歷是無法輕易修改的。

來源:瀏陽市人民法院 編輯: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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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長沙政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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