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女子5年第5次離婚案宣判,法院公佈判決理由

4月30日,衡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寧某花訴被告陳某華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寧某花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陳某華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法庭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並聽取了雙方辯論意見和最後陳述。我院經審理後,當庭宣判:准予原告寧某花與被告陳某華離婚。

判決離婚!女子5年第5次離婚案宣判,法院公佈判決理由

本案中,原告先後多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離婚態度堅決。被告雖不願離婚,頻頻尋求和好機會,但夫妻關係並未得到改善,甚至還與原告及原告親屬發生肢體衝突,進一步加劇了矛盾,雙方和好已無可能。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與被告分居生活已超過一年,我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羣眾代表、新聞媒體及原被告雙方親友到庭旁聽。

2016年起,寧某花先後4次起訴離婚均被駁回,起訴離婚期間,寧稱丈夫曾毆打她和家人,當地法院曾下達2次人身保護令,陳則否認家暴。

(原標題:女子第5次訴訟終判離婚 法院公佈判決理由)

來源:衡陽縣人民法院、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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