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否認自己是借款人提供假證明,不料卻在另一起借款案件中暴露了真實身份。溧陽法院近日判決被告向某華歸還原告張某某借款。同時因被告向某華擾亂了司法秩序,對其本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
溧陽法院近日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向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因借條上載明的借款人為向某祥,向某華為證明自己不是向某祥,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溧陽市某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主要內容為“經查詢我村村民向某華在村民活動交往中從未使用過向某祥一名”。原告張某某堅持認為,借條上的向某祥就是被告向某華,承辦法官在第一次開庭結束後,向公安部門調取向某華的户籍信息,未發現向某華有曾用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後承辦法官在查詢關聯案件時發現,向某華曾經在2016年作為原告向他人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借款,該案中的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為向某祥,但當時向某華向法院提供了同一村委出具的證明,證明內容為“茲有我村村民向某華,曾用名為向某祥”。
向某華在本案中為否認自己是借款人的事實,提供了自己不是向某祥的證明,在另案中為證明自己是出借人,提供了自己就是向某祥的證明,即向某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向法院分別提供了兩份相互矛盾的證明,提供了虛假的證據。在承辦法官將兩份證明擺在向某華面前時,向某華終於向法院承認了自己提供虛假證據的事實,並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請求法院從輕處理。
據此,基於被告向某華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某華歸還原告張某某借款。同時因被告向某華擾亂了司法秩序,對其本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決定作出後向某華已繳納了罰款。
村委的悔過書
針對村委會出具證明不規範的行為,法院責令溧陽某村委具結悔過,村委會向法院出具了悔過書,保證將在今後加強村委會公章的管理。
法官表示:誠實守信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向某華為維護自身利益提供證據本無可厚非,但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被明確告知不得提供虛假證據的情況下,仍對相關事實提交虛假證據,做虛假陳述的,這種浪費司法資源、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法院必將依法應予懲戒。通訊員 楊文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奔
校對 徐珩
【來源: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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