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案例」是合夥還是借貸?法院這樣認定……

「平法案例」是合夥還是借貸?法院這樣認定……




平法案例

「平法案例」是合夥還是借貸?法院這樣認定……

原告拿出借條起訴被告未按時還款,被告卻説原告是合夥人,雙方各執一詞。今天,我們來看看平陰法院是如何判定借貸關係和合夥關係的。

【基本案情】



「平法案例」是合夥還是借貸?法院這樣認定……


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8月21日,被告朱某多次向原告劉某借款,同年8月29日,朱某向劉某出具24萬元的借條一份,並註明此借款用於發放工人工資。2021年10月20日,劉某(乙方)作為投資方與朱某(甲方)簽訂合夥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甲乙雙方共同承包某建築工程,由甲方出面簽訂合同,乙方出資,收入資金由乙方管理、協商支配,待乙方收回成本後,利潤甲乙雙方每人一半……”。後劉某因急需用錢,向朱某索要上述24萬元,朱某卻以24萬元系雙方合夥關係中用於發放工人工資為由拒不給付,劉某遂起訴至法院。庭審中,劉某自認雙方自2021年8月23日建立了合夥關係。

【法院審理】



「平法案例」是合夥還是借貸?法院這樣認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涉案的法律關係為借貸關係還是合夥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因此,借條系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直接證據。朱某於2021年8月29日出具借條,借條內容足以證明24萬元為借款而非其他性質。借條內容記載了款項用於工地工人工資,但不能體現出為工人發

一審判決作出後,朱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平法案例」是合夥還是借貸?法院這樣認定……

李磊


LI LEI




平陰縣人民法院

一級法官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而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或法人組織之間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合夥關係。

在此提醒廣大羣眾:如若出借給他人款項,一定要按照正規格式打好欠條,如果是合夥,合夥人一定要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避免出現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七十條第一款: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作者|李磊

編輯|孫浩

審核|董菊

【來源:平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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