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0多歲男子金某因資產較多,雖然已有一女,但仍希望再生一個兒子繼承家產,中介宗某向他保證“包生兒子”要價76萬。不料“代孕”出患病男嬰,金某反悔要打官司退錢。中介卻聲稱在泰國手術屬於涉外民事案件,應當適用泰國法律。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代孕”案件,認為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其《合作協議》在中國簽訂並主要行為均在中國履行,合同結果發生在中國,應當適用我國法律。基於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為的給付,不受法律保護,金某無權要求宗某返還其已支付的71萬元。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長秋髮表在《浙江學刊》2020年第3期的《代孕立法規制的基點與路徑》中表示,“我國應當加快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方面的立法步伐,儘快出台一部《人類輔助生殖法》,以便在全面禁止代孕的基礎上,應對代孕子女以及代孕者保護等在內的棘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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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男子要生兒子繼承家產
代孕中介要價76萬“包生兒子”
江蘇宜興的男子金某,已經有了一個30多歲的女兒,但因為其資產較多,仍然想再生一個兒子,希望有兒子能夠繼承家產,金某已經50多歲,妻子身體狀況也不宜生育,但其希望生兒子傳宗接代、繼承家產的願望依然十分強烈。
遊走在非法地帶的“代孕中介”宗某也是宜興人,宗某對金某説,自己可以幫他去泰國生孩子,而且“包生兒子”,這讓正中金某下懷,催着宗某趕緊幫他操作。
2017年3月22日,金某與宗某簽訂了《全委託代孕包生(男孩)合作協議》,約定甲乙雙方在完全自願基礎上達成代孕協議。供卵者為甲方選定同意的志願者,代孕者與捐卵者不為同一人。
宗某給金某的報價是76萬元整,此金額包括本協議涉及與代孕相關的所有費用,無須再另行繳納,包括代孕者介紹費,醫院介紹費,試管嬰兒手術費、給代孕者的補償金,工資,房租,保姆費,生活費,營養費……
2017年9月24日,雙方還就付款標準、退款事由等簽訂《補償協議》1份,其中約定:“宗某保證按合作協議所生男孩,沒有重大疾病,包括××、××、××、××、××等醫學認定的遺傳疾病;如有,乙方負責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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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出患病男嬰
孩子的父親要“退款”
簽訂“合作協議”後,宗某開始安排金某的“代孕事宜”,先後安排金某、金某選定同意的志願供卵者、代孕者至泰國進行了相關的輔助生殖手術。
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間,金某先後向宗某共計支付費用71萬元,其中2018年2月26日,金某支付費用10萬元後,宗某的妻子班某出具收條1張,載明:“今收到金某試管嬰兒服務費壹拾萬元整,小寫:¥100000元(招商銀行本票)。依據《全委託代孕包生(男孩)合作協議書》內容精神,本人鄭重承諾如下:為金某代孕所生男孩必須是健康嬰兒,除了不能有重大疾病外,類似腎積水超標、新生兒肺炎等均不得發生。如五年內有以上病情發生,即使通過醫療治癒的,均視為本人違約;本人無條件全額退款並賠償100萬元。”
宗某的妻子做出此承諾的一個月後,2018年3月21日,代孕者分娩了一名男嬰,但不幸的是,該男嬰經診斷患有腎積水、先天性心臟病。宗某通過不正當途徑為該男嬰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載:母親信息無,父親為金某。
“代孕”出的男嬰不健康,金某想要“退款”,雙方多次交涉未果,金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自己之前簽訂的條約違背了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協議效力存在問題,故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2017年3月22日簽訂的《全委託代孕包生(男孩)合作協議》無效,要求宗某退還人民幣71萬元。
宗某辯稱,因為手術是在國外做的,本案屬於涉外民事案件,應當適用泰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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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該案適用中國法律,代孕協議無效
金某無權要求返還代孕錢款
2020年1月21日,該案在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立案,分別於2020年3月25日和2020年9月9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合作協議》在中國簽訂並主要行為均在中國履行,合同結果發生在中國,故應當適用我國法律。
同時,“代孕”的《合作協議》內容為金某委託宗某為其提供代孕相關服務並支付對價,金某簽訂合同的目的,並非解決夫妻雙方無法生育、沒有子女,而是抱有兒子才能傳宗接代、繼承家產的落後封建思想。同時宗某作為個人而非醫療機構,為他人聯繫、安排供卵者和代孕者,組織他人至境外進行代孕手術,該協議有悖於當今社會所普遍認可的倫理道德,違背公序良俗。確認金某與宗某於2017年3月22日簽訂的《全委託代孕包生(男孩)合作協議書》無效。
同時,對於金某“退款”的要求,其在簽訂《合作協議》時對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應當有充分的認識,基於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為的給付,屬於不法給付,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給付人無權要求返還。金某在接受對方履行後再訴請要求返還款項,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金某無權要求宗某返還其已支付的71萬元。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表示,雖然已經作出判決,但是宗某通過從事代孕中介行為進行謀利應當被禁止,金某抱有的兒子“傳宗接代”的落後思想也應摒棄,人工生殖技術的運用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基於解決不孕不育者的痛苦,而非實現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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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黑市不計其數
業界呼籲以禁止代孕為立法規制代孕基點
此案的糾紛塵埃落定,但代孕者、供卵者、代孕子女的情況並沒有出現在法律文書上,被代孕出的患病男嬰將被如何處理,我們無從知曉。
記者通過查閲資料發現,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範》都是禁止代孕的。但是,違法不等於沒有。黑市的代孕市場依然存在。據衞生部科教司的調查結果顯示,全國已開展輔助生殖技術的各類機構有400家到500家左右,而未經合法註冊的代孕機構和代孕網站更不計其數。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長秋髮表在《浙江學刊》2020年第3期的《代孕立法規制的基點與路徑》中表示,拒絕代孕合法化並旗幟鮮明地禁止代孕,應當成為我國立法規制代孕的基點。基於此,如果單純就其立場而言,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其《修正案(草案)》中加入“禁止代孕條款”是完全立足於我國立法規制代孕的基點之上的,是符合倫理要求與社會導向。而今後我國相關立法在涉足代孕規制時依舊應當繼續堅持這樣一種立場。同時,“我國應當加快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方面的立法步伐,儘快出台一部《人類輔助生殖法》,以便在全面禁止代孕的基礎上,應對代孕子女以及代孕者保護等在內的棘手問題。”
閃電新聞記者 杜玉潔 報道
來源: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