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財產有轉移的風險,
我的權利得不到實現怎麼辦?
一位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告提出了以上疑問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案情回顧原告李某向我院提起一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李某稱被告陳某有財產轉移的風險,想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向我院提起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申請人陳某名下的一處房產。申請人李某的妻子張某作為擔保人以其名下房產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李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為防止被申請人財產轉移,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依法准許申請人申請。申請人李某在我院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在網上進行了訴前保全申請,轉入法院內網後及時通過申請,申請人當場繳納訴前保全費用,第二天辦案法官就做出了訴前保全裁定書交予執行局執行,執行法官根據裁定書立即到房產部門迅速對申請人申請查封的房產進行了查封,整個流程沒有超過24小時,緩解了原告焦急的心情,也減少了原告權利得不到實現的訴訟風險。
法官提示債權人請及時實現自己的權利,當債權人在發現自己的權利有不能實現的風險時,不要着急,請提供債務人清晰合法的財產線索並提供同等價值的擔保,來到法院申請訴前保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供稿:馮時
審核:何遠培
【來源: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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